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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税收监管已成当务之急

网络货运:税收监管已成当务之急 薪行家企业服务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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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让网络货运平台成为物流行业的新风口,从物流承运发展演变而来的网络货运,为物流行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但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难免也会走上一段弯路。

网络货运链条涉及多个业务参与环节,以开票和解决税务问题为业务增长点,而并非将降本增效作为发展立足点,因此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燃油票、运输票、通行费票上,很难做到完全合规。更不用说“合同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的完整与统一。

在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交通运输部共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强调:“严格落实网络货运平台运营相关法规和标准,促进公路货运新业态规范发展。”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财税层面的合规与降本只是一个开端。

01

纳税主体认定难度大

货运平台经济,涉及以平台为媒介,实现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信息交换、需求匹配、无纸数字化交易、资金收付、货物交收等多个环节,税制要素的确定存在困难,加之平台经济的行业规则、准入条件等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为税收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谁征税的问题。货运平台经济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大量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户成为平台经济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给税务机关带来的直接困难便是如何获取这些参与者的有效信息,并进行纳税人的身份认定。

02

征税对象界定复杂

新的业务模式不断涌现,传统行业划分日渐模糊。平台经济将部分有形的商品和服务转变为数字形式进行销售,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变得难以区分。

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的行业归属和适用税率,如何判断企业能否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往往造成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同一业务产生不同见解。因此,平台经营商的业务经济活动性质需要借助相关代征公司或是相关法律进行确认,进一步明确征税对象、适用税率,进而对其进行税收征管。

03

纳税地点确定不直观

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的规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而入驻平台的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在全球任何地点进行经营活动,平台上的大多商家也没有工商税务登记,使得平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平台商家所在地税务机关均无法有效监控商家经营行为,更无法确认交易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地和消费地,造成纳税地点难以确定,容易形成平台商家税收管辖权的真空地带。

同时,平台经济的收入来自不同的地域,最终形成平台企业收入,平台企业所在地和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征税。然而,面对这种情况,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既容易引起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收管辖权的争夺,也容易产生各地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04

发票虚开风险高居不下

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衍生了很多新型的平台经济模式。

在这些新型的平台经济运营模式下,平台企业承接业务后,再将业务转委托给平台上海量的个人个体会员,业务完成后,平台企业收取价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平台企业收入,同时,平台企业向个人个体支付价款,往往不能取得发票作为成本列支。


这一新型的经济模式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发票虚开的风险。其原因如下:

一、由于平台企业的个人会员众多,汇集的收入总额惊人,而个人会员遍布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可靠的信息来判断其业务真伪;

二、在对平台企业的检查中发现,存在大量委托方已完成线下运输再人为补录进平台系统作为平台业务的情况,对于这种补录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三、物流企业用自有车辆注册个人会员,再利用平台企业系统达成运单,用自有车辆为自家物流企业承运货物,资金流循环回去,取得平台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业务明显具有虚开特征。




网络货运平台开启了快速发展的时代,想要在这个行业领域实现突破,新进的企业该如何寻找机遇突破呢?

网络货运需要合规化、集约化、平台化运营,供应链需要透明化,积极向上下游合作领域延展,同时引入与第三方主体的合作方式,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平衡自身税负,形成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监管闭环,实现监管的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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