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该如何平账?这些其他应收款绝大部分是无法收回的。当初之所以把它们作为其他应收款,应该有着许多现实的无奈。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讲一讲“其他应收款”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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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挂账“其他应收款”补缴企业所得税约7454.2万元,加收滞纳金约1762.7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下发的股权交易检查任务,对K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经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通过多列支利息费、顾问费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
其中,涉及到“其他应收款”的细节如下:
K投资公司向银行、证券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并支付利息费用,但K投资公司借款并非全部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而是被两家股东A公司和HS公司长期占用。K投资公司的借款超过了自身经营需要,被股东企业长期占用并且未合理分担利息支出。因此企业需要对税前不合理列支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约7454.2万元,加收滞纳金约1762.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征入库。
案例二:老板长期通过“其他应收款”向公司借钱,最终补缴个税70万。
C老板开了一家公司,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借”走了350万元拿去买房子了。
近日,当地的税局在对C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
最后,税务机关依法对C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20%个人所得税,合计: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共计:105万。
目前多数企业普遍存在“其他应收款”极其不规范的现象,这必将引来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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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

大股东欠账的三大风险,民营企业“家财务”的现象是一个顽疾——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大股东借钱不还、债务长期挂账,可能会处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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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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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不是“杂货铺”
这4种情形千万要小心!
情形1:个人借款挂账
部分企业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
提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的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情形2:隐藏不合理交易
某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形3:隐匿收入
“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该科目的贷方,再从借方冲销,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目的。
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匿收入,属于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情形4:隐藏短期投资
有的企业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借款将短期投资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随后逐一收回冲销,而获取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手段的加强,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多方位的监管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的税务风险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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