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要求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

坚持就业优先,保持对市场主体的政策扶持
会议指出,去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出一系列超常规、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举措,取得保就业明显成效。今年就业压力依然较大,要继续坚持就业优先,保持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岗、重点群体就业的政策支持。
一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今年可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二是将去年实施的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和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及发放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支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等政策延续至今年底。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
三是促进市场化就业,加大对“双创”的政策支持,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促进高校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
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
灵活就业是群众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蓬勃发展的新经济,带来灵活就业人数快速增长。包括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送餐员、家政阿姨等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全国有2亿人。
不过,按照现行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与从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非稳定劳动关系,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在一些一线大型城市,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就地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保,只能到个人户籍地参保。
为此,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
一是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
二是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政府加大支持的机制。
三是抓紧清理和取消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合理的收费罚款规定,为灵活就业创造好的环境。
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不固定,如果按照正规就业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可能不愿意缴纳。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做法是实事求是的,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既能让灵活就业人员有一定的收入,也有缴社保的能力,让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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