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份宏观政策关注重点为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等方面。其中,《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194号文)延续了43号文、50号文等文件的精神,再次强调了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剥离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基建投资冲动形成一定约束。《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对二航院环境工程业务是一大利好。下面我们对两个文件进行重点解读。
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1、文件解读
2018年2月12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194号文),旨在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从内容上看,194号文的要求基本延续了43号文、50号文等文件的做法:
1)政企严格分离
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严禁将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这与50号文要求的“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基本一致。储备土地是指土储机构收储的土地,应该归属于当地的土储机构,不能用于抵押借款,无法作为城投企业的资产项,固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也不应该作为城投企业的资产科目。194号文的目的在与“政府归政府、市场归市场”,约束的是与地方政府相关的城投企业融资(即城投债),而已经充分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可以看作产业债,并不受此影响。
2)剥离政府融资职能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是从严控增量角度来剥离城投企业的地方政府融资职能,与50号文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基本一致。实际上,自50号文下发后,多个融资平台公告宣称“退出融资平台,不再承担地方融资职能”。不同的是,194号文只针对新发的企业债融资,且主要跟项目挂钩。而50号文则包括所有的融资方式,即包括跟项目挂钩又包括借新换旧的融资,50号文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范围更为广泛。
194号文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从过往的评级要求看,评级机构基本把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程度作为城投企业级别高低的最重要依据,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的比重并不高。如果严格执行,将可能改变原有的评级体系要求,且对于同一发行主体已经发行的债券是否需要进行评级重估,194号文对城投企业的评级体系是个新的考验。
3)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预算资金安排
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利用债券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预期收益。
募投项目若有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的,程序和内容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财政资金应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涉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严格落实资金来源。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及时支付给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防止地方政府恶意拖欠企业工程款。
194号文要求“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要求企业举债与资本金制度相匹配。且“涉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及时支付给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并未完全杜绝财政资金在企业项目中的作用,只是要求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的同时,进一步要求财政资金规范操作。
总体来看,194号文与之前的监管要求一脉相承,重点在于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剥离地方政府融资职能,194号文主要针对企业债部分的新增融资。
2、主要影响
194号文是以往文件的归总梳理重申,并无本质的突破。对于城投平台发行企业债券,依然是基于控制地方债务边界和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目的,并对前期的一些要求和规定进行重申。从194号文的影响看,其影响主要涉及的是增量的募投项目资金,将对地方基建投资冲动形成一定程度的约束,对存量债务的影响并不直接。
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1、文件解读
2018年2月1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1)文件背景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11省市,面积约 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 40%,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历经多年开发建设,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仍未根本转变,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严峻。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被摆到了优先地位。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确立水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守环境质量底线等6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为进一步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2)主要内容
目标任务:
到2020年,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更加完善,上下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更加健全,中央对地方、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效益更加凸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主要措施:
1)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的生态权重。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省(市)地方政府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控制减少排放等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
2)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调整分配结构,完善县域生态质量考核评价体系,重点向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上游地区倾斜。
3)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支持流域内上下游邻近省级政府间建立水质保护责任机制,鼓励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责任机制。
4)加大专项对长江经济带的支持力度。在支持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停伐管护、湿地保护、生态移民搬迁、节能环保等方面,结合生态保护任务,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等向长江经济带予以重点倾斜。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加大对长江经济带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工程的支持力度。
5)统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方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机制。
6)因地制宜突出资金安排重点。集中财力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重点任务,对岸线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落后产能排放整改或搬迁关停要给予一定政策性资金支持。
7)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建立有针对性的生态质量考核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及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显挂钩。
8)建立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开展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
9)完善财力与生态保护责任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省以下流域治理和环保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充分引导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建设。
2、主要影响
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战略,一直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核心理念和战略定位,明确了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首要位置,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实践基准。2018年2月2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已启动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奖励政策,到2020年,中央财政拟安排180亿元促进形成共抓大保护格局。其中2017年已预拨30亿元,计划2018年至2020年三年共安排150亿元用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工作,主要涉及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为公司环境工程业务提供了较大的市场机会。建议公司进行定向关注和跟踪,积极挖掘投资机会和项目机会,将环保业务板块做大做强。(区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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