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国家宏观政策关注重点为国有企业工资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自贸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等。其中,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外债发行方向、来源和管理,防范企业对内对外的债务演变成政府性债务,引导企业资金“脱虚向实”,下面对此文件进行重点解读。
文件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1、文件解读
2018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就举借中长期外债的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1)借债主体: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2)募资用途: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3)募投项目要求: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如募投项目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有关决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4)信息披露: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2、主要影响
2015年9月14日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审批机制改为备案登记制,由于境外融资成本相对低廉,中资企业尤其是房企及城投平台境外发债规模快速增长。随着今年地方债务风险化解的任务迫切性提高,地方平台融资环境进一步收紧,针对外债的管控政策正持续强化。《通知》对举借外债的要求基本上和《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18〕194号)的要求一致,实现了国内外债券融资监管政策的同调,消除外债监管套利空间。
中信建投证券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中资企业境外发债规模达2932亿美元,其中城投境外发债规模近160亿美元。由于境外融资成本相对低廉,中资企业境外发债规模快速增长,尤其是对于城投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均是重要融资渠道。2018年初以来,城投境外发债规模45亿美元,约为同期城投境内发债规模的4%。房地产企业2017年以来境外债券融资近654.6亿美元,约为同期房企境内发债融资规模的78%。
城投公司是境外发债的主力之一,和国内城投债类似,一度以地方政府信用支持为背书。在国内强化对城投债和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管理的情况下,如城投企业继续利用地方政府信用支持发行外债,既有可能误导市场,同时也会在境外市场产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外债风险,影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成效。因而,此次《通知》的重心是严格防范外债成为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源。
《通知》主要明确了可以使用外债的企业要求和资金用途,为了引导企业资金“脱虚向实”,进一步探索外债的正确使用方式。选择优先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有能力合理控制外债风险,同时又可以利用国际市场低成本资金支持实体经济产业转型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此次《通知》的出台并不是限制企业发外债,而是规范方向、来源和管理,是深化改革开放背景下防范风险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战略举措,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对符合我国战略发展需要的产业通过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能够取得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同时也是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沿线发展;另一方面,要规范使用外债,用市场的手段尽量减少“外债内在化”,防止风险转移。(二航院区域综合开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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