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12月1日
至
2021年2月28日
天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将开展
垃圾分类专项治理
百日行动
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
日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召开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法工作动员部署会,专题部署了《天津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
《方案》提出,对市民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市民,首次发放《温馨提示》并责令其改正;第二次发放《履行法定义务提示》并责令其改正;第三次依法进行处罚,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分类处置违法行为
两次“提示”再处罚
对拒不履职的责任人予以曝光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和《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要求,确定我市生活垃圾“四分类”具体内容,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及居民正确分类投放,提升全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和投放准确率,特制定本目录。
一、垃圾分类标准
1.生活垃圾“四分类”标志
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
二、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1.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蔬菜水果、果皮茶渣等。
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应与其他品种垃圾分开收集,投放前尽量沥干水分;有包装物的厨余垃圾应将包装物去除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其他垃圾投放容器;盛放厨余垃圾的容器,如塑料袋等,在投放时应予以去除。
2.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可回收物进行分类投放时,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废纸应保持平整;立体包装物应清空内容物,清洁后压扁投放;废玻璃制品应轻投轻放,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后投放。
3.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分类投放有害垃圾时,应注意轻拿轻放;废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废弃药品宜连带包装一起投放;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排空内容物投放;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投放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
4.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其他垃圾应投入其他垃圾投放容器,投放容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渍。
三、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设置规范
(一)居民社区
(二)单位
1.按照“四分类”要求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
2.有集中供餐的单位厨余垃圾投放容器设置数量根据用餐人数和厨余垃圾产生量设置,以“不满溢”为标准,原则上每百人配置一个240升的垃圾投放容器,不满百人的按一个桶配置。
3.办公区域垃圾投放容器按每层楼至少配备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各一个,设置在便于投放、收运的位置。
(三)公共区域
1.公共区域(公园、公交场站、地铁站、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一般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投放容器。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数量根据公共区域大小和平均人流量配备,每逢重大法定节假日须增加临时分类垃圾投放容器。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在明显位置至少设置一个。配套有集中餐饮服务的还应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
2.宾馆、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投放容器。
3.农贸市场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数量根据农贸市场大小和实际需求配备,设置在便于商家投放、保洁员收集运输的位置。
居民社区、单位、公共区域按尽可能集中的原则,设置在便于投放和收运的适当位置,投放容器数量和容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所有室外分类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点,地面须经硬化处理,分类垃圾投放容器须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桶身桶盖完整无损,以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
1.厨余垃圾
2.可回收物
3.有害垃圾
4.其他垃圾
本目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市垃圾分类办 文明天津 网信天津
公众号ID:TJ-YT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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