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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工信联发[2017]10号

关于做好2017年长春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局(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有关重点企业:
为更好的发挥政府资金在加快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和突出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长春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长府办发[2012]17号)、《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长发[2013]16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5]16号)、《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6号)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现就做好2017年长春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后补助项目。支持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负责处室:民营经济协调指导处)
(二)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汽车零部件、农产品加工、机械加工、精细化工、纺织服装、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和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负责处室:民营经济协调指导处)
(三)市场开拓项目。支持参加市工信局组织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团组成员企业。(负责处室:民营经济协调指导处)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项目;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培训、事务代理、管理咨询、信息网络、法律服务、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市场开拓等公益性和低收费公共服务的平台服务项目。(负责处室:民营经济协调指导处)
(五)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项目。支持长春市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改造、利用旧厂房、楼宇、校舍等场地改建创业孵化基地、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含公共技术平台)、众创空间及相关软硬件设施建设等。(负责处室: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处)
(六)中小企业降低成本补贴项目。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综合服务功能,服务优势明显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处室:民营经济协调指导处)
(七)人才培训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以培育优秀企业家、高水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各类创业者、初创企业小老板为主要方向,开展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项目和创业培训项目。(负责处室: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处)
(八)“双创”中心补贴项目。重点支持长春市“双创”中心运营工作。(负责处室: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处)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
三、申报范围
长春市所辖区域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或单位。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各类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8。
五、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企业(单位)自愿原则,组织本区域内相关企业(单位)按要求申报,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和项目现场核查,严格把关,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以联合行文方式,将项目申请文件及项目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材料按要求正反面印刷、胶装成册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工信局项目负责处室一份、市财政局一份。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2017年长春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发送至市工信局各个项目负责处室的电子邮箱(见附件)。
六、申报时间
2017年7月21日- 2017年8月9日
七、申报要求
(一)严格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编造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保证质量。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择优上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只能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一个项目,同一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多个项目或申报项目材料达不到申报要求的,视为不合格项目。
有需要申报企业请联系商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