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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企业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企业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华准工研院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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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挥发性有机(VOCs)深度治理企业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长春市挥发性有机(VOCs)深度治理企业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综合执法支队:

为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科学治理和精准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长春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企业名录(第一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治理目标
组织列入名录企业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应收尽收、同启同停、适宜高效等方式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设施“收集率、运行率、处理率”,同时依法依规加强环境监管,监督企业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及相关行业标准。
二、落实工作职责
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工作由大气处牵头组织;监测处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要求;综合执法支队和各分局应负责推进企业治理,及时将治理要求通知到位,并做好跟踪督促工作。对于治理缓慢的企业,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三、加强帮扶指导
大气处重点组织对综合执法支队和各分局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指导;综合执法支队和各分局做好所辖企业的指导帮扶,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向企业宣传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深度治理改造。
附件:长春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企业名录(第一批)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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