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利用吉林省、浙江省对口合作有利契机,加快引入浙江省优质项目落位长春新区,支持吉浙新经济园区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吉浙新经济园区规划范围15平方公里。其中,一期占地5平方公里。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长春新区且落位在吉浙新经济园区内的企业。政策所涉及的各类支持资金,从新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一条 提高园区内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商业及居住用地成本核算实行区域综合评估。长春新区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鼓励尝试为吉浙新经济园区内工业项目提供统一配套,将园区内单个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项目用地面积的7%)进行统一管理,由园区进行集中建设,不再单独配置。准许吉浙新经济园区内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在核算土地成本时,实行区域地块综合评估。
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十三条
第二条 支持在吉浙新经济园区内试行创新型产业用地。本政策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创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一)、(二)条
第三条 准许厂房产权分割和销售。标准厂房可参照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流程,申请实施产权独立分割,办理预(现)售手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长府办发〔2018〕6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依据《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18〕67号)第三项第(一)条
第四条 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试点,认真选取信誉良好、实力雄厚、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主体开展试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先租后让)工业用地。使用土地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租赁时点地价补缴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租赁期间,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地、环保等部门,应依据租赁合同依法依规为土地使用者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依据《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4〕31号)第六条、《天津市优化工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8〕55号)(四)
第五条 对新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购地类工业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主要指标,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产出强度达到10000元/㎡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4.5%的投资补助。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兑现50%支持资金,投产兑现剩余50%支持资金。企业达产后前三年,经考核认定,年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新区财政按区贡献5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3月底前兑现完毕。省、市明确对吉浙新经济园区支持政策后,可再扩大支持比例。
依据《长春新区关于促进“璀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新管规〔2019〕1 号)第五条、杭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70号)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新区发展规划的租赁类项目,经考核认定,自在园区注册且入驻之日起,连续给予三年租金补助,最高每月30元/㎡,且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地方贡献度。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须满足首年纳税额不低于300元/㎡,且后两年每年纳税额照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
依据《长春新区关于促进“璀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新管规〔2019〕1 号)第七条
第七条 鼓励引进总部项目。新引进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研发、营运、结算、管理等功能的总部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50%的比例给予支持。支持区内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经事先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可按其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50%的比例给予支持。省、市明确对吉浙新经济园区支持政策后,可再依法依规扩大支持比例。
依据杭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70号)第8条、《长春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长新管发〔2017〕58号)第十一条
第八条 鼓励人才创业。大力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带项目来园区创新创业,对上述人才及团队领办创办企业的,经评审认定或一事一议的方式,直接纳入长春新区“长白慧谷”英才计划高端领军人才项目,根据项目的创新程度和产业化可行性评价给予最高5000万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以及最高50万元贷款贴息,并给予其三年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个人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等政策扶持。
依据杭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70号)第4条、杭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党委〔2017〕16号)第11条
第九条 设立总规模20亿元的吉浙产业创新发展基金,首期2亿元。主要采取“战略合作、非同股同权投资、同股同权直接投资、合作基金”等方式解决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重点支持园区内汽车及零部件、医药健康、光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项目。
依据杭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70号)第7条
第十条 吉浙新经济园区正式投入运营三年内,根据园区的招商数量、项目质量、开工建设情况及产业集聚效果,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
依据《长春新区关于促进“璀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新管规〔2019〕1 号)第八条
第十一条 长春新区优先规划建设吉浙新经济园区内的学校、医院及公交线路。
第十二条 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独角兽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等投资的特殊项目,由长春新区管委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享受本政策资金扶持的企业,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长春新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吉浙新经济园区内同一建设项目仅可享受本政策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一条。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长春新区发改局和北湖科技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