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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华准工研院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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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持续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10月20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引导各类人才向“四新经济”集聚。具体内容如下:

为持续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10月20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引导各类人才向“四新经济”集聚。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1〕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顺应“四新经济”发展趋势,引导各类人才向“四新经济”集聚,探索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实施更加开放、更加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现将《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0日      
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

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省集聚和培养新技术、新产业、新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推进我省新职业(新业态)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参照2019年以来人社部陆续发布的新职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一)高新技术领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新型经济领域: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育婴服务、家政服务、汽车代驾服务、在线教育服务、在线医疗服务、自营驾驶服务、安全保卫服务等从事社会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
  高新技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新型经济领域营销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营销师、中级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和正高级营销师。
  新型经济领域社会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社会服务师、中级社会服务师、高级社会服务师和正高级社会服务师。
  三、评价方式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审,并纳入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统一安排。申报人通过评审取得吉林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评审机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新职业(新业态)各领域正高级、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担。逐步探索将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下放到各行业协会。
  五、评审原则
  根据我省相关系列(专业)通用申报评审条件,结合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充分体现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和工作实际,畅通申报渠道,以市场评价为导向,遵循“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制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一)严格评价标准条件
  1.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衡量标准,重在业内、市场和社会认可,重在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创新成效。
  2.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条件要贴近实际工作需要,充分考虑新职业(新业态)发展需求确保评价标准导向鲜明、客观科学。
  3.丰富评价方式。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要综合采用考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 开辟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1.放开专业限制。结合当先新职业(新业态)发展趋势,实际工作中多种学科交叉运用,对于新职业(新业态)职称申报不作所学专业和申报专业一致硬性要求,侧重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评价。
  2.放开初级限制。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具备初级职称,满足各专业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中级工程师。
  3.放开论文限制。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用工作实践中的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开发标准、营销额和粉丝量等成果作为其专业代表作,替代论文。评审时不得以没有公开发表论文,对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实行“一票否决”。
  4.放开外语等限制。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人才申报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具有相应证书或达到某个水平可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倾斜。
  5.优秀人才直接申报。特别优秀的新职业(新业态)领域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可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6.完成培训破格申报。新职业(新业态)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完成人社部组织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学时证明的,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可比照规定年限减少1年。
  (三)拓宽职称申报渠道
  1.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机构、行业性社会组织等推荐申报,也可由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由创业孵化园区推荐申报。
  2.经组织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原单位申报职称,不得参加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
  六、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提出参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自由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创业孵化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资格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考申报人员业绩成果,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五)结果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各评审机构在官方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职称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确保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增职称专业评审工作的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企业园区、自由职业者孵化地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审核推荐、颁发证书等工作,确保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保证评审质量。各评审机构要坚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四公开制度,采取“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方式,在答辩评审后,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分别签字备查,确保每个环节可以追溯倒查,保证评审质量。
  (三)严守相关纪律。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建立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等的人员申报评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附件:

1.吉林省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2.吉林省物联网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3.吉林省大数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4.吉林省云计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5.吉林省数字化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6.吉林省智能制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7.吉林省工业互联网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8.吉林省虚拟现实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9.吉林省集成电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10.吉林省区块链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11.吉林省新业态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
12.吉林省新业态社会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13.吉林省新业态营销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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