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加速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医药医疗、健康食品、光电信息、现代服务业等中韩两国优势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培育发展氢能、新能源电池、可再生资源利用等新产业优势,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区域经济合作引领区、中韩合作的“样板工程”,依据《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4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吉发〔2020〕20号)《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发展实体经济为导向,提升开放合作质量为核心,制定促进产业集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企业扎根示范区发展
(一)对新落位示范区的企业和项目,按照其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相应奖励,从投产年度开始,前三年全部奖励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企业。
(二)对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引领性的项目,企业落户示范区后,一次性给予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入
新购地产业项目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4000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7%给予补助。若项目投资强度高于每平方米4000元标准10%以上,补贴总额可以上浮10%。其中,工业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为8000万元。项目开工后,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建部分,给予约定补助的50%;按约定时间投产,给予约定补助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低于备案文件规定投资额70%的,按实际投资额降低一档享受投资奖励;低于50%的,退还所享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三、全力满足项目用地保障
(一)对实体制造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工业用地可以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重点工业项目地价可以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
(三)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购地工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示范区收取部分(地铁建设基金除外)。
四、鼓励企业“轻资产”运营
对经认定的产业化项目或境外投资企业支持轻资产投入,“拎包入住”示范区产业园区,并可根据企业需求定制厂房,亦可出租、出售或以租代购园区已建设的标准厂房。对于使用产业园厂房的项目,自入驻之日起,前三年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2000元/㎡、4000/㎡、6000/㎡,连续给予三年租金补助。免租期结束后,经考核认定,产出强度不低于6000元/㎡的,再给予第四年、第五年年度房屋租赁费50%的补助。
五、积极发展总部经济
(一)对新引进的域外非购地类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年度区级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规定给予其贡献的60%—90%额度的奖励;
(二)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央企、国企在示范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入区工作企业高管按个人薪金区级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六、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一)支持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示范区内实现产业化、具有突破性关键技术的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并支持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韩国及东北亚地区各国的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知名企业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共同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示范区布局,对双方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并取得研究成果,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与其他国家合作的研究机构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三)对新建医药健康研发及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正式投入运营后,设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区级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
(五)实施“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每年发放创新券总额最高1000万元。
七、创新金融服务支持
(一)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对示范区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二)加大外资持牌金融机构招引,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法人机构。
(三)鼓励基金、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等建立新型创投孵化器。
(四)设立百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和投资人到示范区投资项目,联合设立产业基金和各产业相关领域子基金。示范区国有公司和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头部”企业、“尖端”技术发展。
八、全面提升国际合作水平
(一)全球资本选择布局中国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国际最先进水平、最高水准的科技创新项目,产业体系中龙头引领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性项目,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大项目、高产出率的好项目,示范区对标国际惯例、对标先进城市标准,给予特殊支持。
(二)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放宽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放宽演出经纪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在示范区设立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大陆居民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对由国内外知名机构建立并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服务的优质公共服务平台,经备案,按年服务收入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四)鼓励企业海外并购,设立市场化海外并购专项基金,支持企业与示范区国有公司开展海外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境外投资高科技项目,实现“购并、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
(五)对获得当年度国家或省进口贴息支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奖励。
(六)鼓励发展“飞地经济”,加强与境内外先进发达地区对口合作,合力引进投资项目落位示范区。
九、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鼓励建设国际化人才培养创业创新基地和中韩特色新型智库。重点引进国际顶尖人才、产业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三类人才,对符合三类标准的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给予最高200万元生活安家补贴;给予实际贷款利息贴息的30%,最高5000万元贴息;根据人才需要,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根据人才薪金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五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十、符合本扶持政策的同类事项,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执行。特殊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本政策适用于在示范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示范区的内外资企业及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上述政策及支持措施的实施细则、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由示范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发布。本政策解释权归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期1年。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
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