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术语和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级:
1、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等危险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在设备、管道进出口两端存在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且无法添加盲板,仅依靠阀门关闭来进行控制的,在此设备和管道上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对待。
另外,在特殊时期,有其他临时文件或通知要求办理特殊动火作业的。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2.1在处于运行状态下的,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工艺管线、生产设备以外5—15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2.2存在易燃、可燃、有毒介质的重大危险源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3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封闭、半封闭式泵房和机房;
2.4在可燃、易燃、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进行的动火作业;
2.5存在可燃、易燃、有毒介质的封闭、半封闭式仓库;
2.6在承装过可燃、易燃、有毒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的;
2.7工业污水处理场、地沟、坑井、隔油池等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的;
2.8特殊时期,有其他临时文件或通知要求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
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分析:
1、动火分析由动火区域所在分厂负责通知质量计量中心分析员,对作业场所、环境等危险点进行检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及检测项目,应由所在分厂负责指定,并协助质量计量中心人员取样分析。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检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折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7、分析人员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检测,并填写检测数据,是否合格由所在分厂对照合格标准予以确认。合格标准数值由安全环保处按国家标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