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实施已一月有余,自从“管行业必须要管安全、管业务必须要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要管安全”的“三个必须”提出,以及“一岗双责”的明确,原本是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思路的明确,但在实际生产中,有些人却反而迷茫了:管业务和管生产的来管安全,那么管安全的要管什么呢?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其中出现最多的关键词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计七项法定职责。七项职责中有三项是“组织或参与”、两项是“督促落实”,可以看出加起来共五项,这五项职责原则上来讲不是由安全员单独来承担的职责,而“检查……及时排查……提出……意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也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另一个是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一个是“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意见、另一个是“及时消除”隐患,六项职责外的最重要一项职责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区分于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重要标志性职责。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项“组织或参与”职责和“督促落实”二项职责确实与其他相关人员有关,而且相关人员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中就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见《安全生产法》),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的“组织或参与”三项职责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是参与或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布置或委托下帮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工作而已,最后的责任落实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项“督促落实”职责也是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其职责的要点是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落实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所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组织或参与”、“督促落实”等六项职责外,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履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这一权力不能履行就不能称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员,也是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现实安全生产管理中,从一些政府部门到企业都在有意或无意地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而是拍脑袋或很任性地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或他人承担的责任、那些不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强加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上,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挑起本不应该由他们挑起的重担。
严重表现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不起来、安全生产责任不能落实下去,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不履行职责,出了事故两眼只盯安全员,忽视本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让真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逃脱责任,最后让安全员背黑锅,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个非常严重的误区。
管安全的到底管什么?“十六字”总结: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教育、培训、建议、咨询。




一、监督、检查,这针对的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
对这两个词,顺序可以反过来分析。对于我们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的核心职责和重要工作就是到现场的巡查和检查,只有对现场情况了解了,才能把握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否则只是凭想象是做不好安全的。然后对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高风险作业,以及重要场所的活动,我们要进行必要的巡查和监督,确保规范的流程和防护措施的落实。但近些年来,随着形式主义的越发严重,很多安全管理人员被动的陷于“文山会海”中,竟然没有时间跑现场,这是极其悲哀和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却连现场巡查的时间和精力都没有,安全生产又将如何保障呢?我们的安全管理如果连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安全生产便只能是“镜中花”和“水中月”了!悲哀之极啊!!
二、督促、指导,这针对的是我们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于上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人员的违规违章,还是设施设施的缺陷和隐患,乃至于环境条件方面的缺陷,都要及时的提醒和指正,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如果他们对问题的性质或整改的要求不清楚,我们就需要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如果他们明确了,还需要通过督促和验收等手段确保其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PDCA的思路应该贯穿于我们日常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而不是也不能一查了之、一说了之!
三、教育、培训,这是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的重要方式。
教育培训,这是两个被随时挂在口头上的一个词,但在我看来,他们其实是有不同内涵的。教育,侧重的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理念;而培训,则更侧重于员工增加知识和技能提升。而这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提高人的总体的安全素质。既然有不同的目的,所以在教育和培训方面便应该有不同的方法。比如,教育的素材应更多的采用事故和案例,让人有更直观的感受和更震撼的感触;而培训,则可以采用图文并茂、生动有趣、逻辑性和连贯性更强的方式,效果才会更好。
四、建议、咨询,这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对领导和上司应负的职责。
上述三条基本是针对现场和各个业务部门的,但我们安全管理除了要监督和规范业务之外,还有一个就是必要要取得领导的支持。没有领导的支持,不光安全工作,什么工作都很难落实下去。所以才有了这句安全生产江湖经典语录:安全是个老大难,但老大重视了就不难!但客观来说,天生就对安全重视的老大没有几个;那么如何让老大重视安全,又进而让老大清楚如何支持安全呢?对此,刘老提出的解决思路就是: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建议和咨询的方式来和老大保持联系。
首先是建议,主要源自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现场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提出的新的必要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和要求,要及时的给领导一些建议。这既是领导“尽职免责”的法定要求,也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必要义务,而这一义务源自全国人大在对《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解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事务方面的重要助手”。
除了建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他个人的理解,这种理解涉及到方方面面,如安全和生产关系的协调、安全生产投入的数额、项目工期的调整、业务流程的调整等工作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安全风险,以及相关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或需求。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及时关注或回应,给与公司领导一个“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思路,帮助领导作出更有效的决策。
杜邦1818年因重大事故就决定“不再让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而是各级管理者负责安全”,200年过去了.....
一直没弄明白,安全员到底是一个职务名称,还是一个职业名称,还是一个行业名称,或者说只是一个岗位名称或工种。因为你会发现,“安全员”似乎必须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很难定位。
一、需要对生产非常了解,从而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辨识。
二、他需要对设备非常熟悉,熟知各类设备的危险部位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他需要对安全法规和标准非常熟悉,以便在工作中充分应用。
四、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分身”及“瞬移“能力,以便同时出现在所有危险性作业地点进行旁站监护。
五、政治站位必须高。所有人都可以为了钱才去拼命,安全员必须具有“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F的心”。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法律的出发点原本是想让企业有一个专业部门来统筹、培训、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真证落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可社会和人性的复杂根本让你措手不及。
我们的管理决策者虽然多是业务高手、谈判高手或资源整合高手,但大都未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理论培训,也缺乏实践。所以,总是习惯性将安全管理都当成是安全部门的事。
当我们把原本属于全社会、全行业、全流程、全员都必须参与并为之负责的安全,过度集中到某个部门、某个机构、某个人时,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巨大的隐患。
近些年高层出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方针和原则。
可国人最擅长的就是扯皮,我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如果我们都管好安全了,那还要你们干嘛?”这句话显然足以列入世界工业文明史幼稚问题排行榜的TOP10!
成熟的国际化企业,招聘的安全人都称之为专家(Specialist)或顾问(Consultant ),而我们却叫“安全员”。
很多企业推崇和学习杜邦的安全管理,可人家在1818年因为重大事故就决定“不再让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而是各级管理者负责安全”,200年过去了,我们竟然连皮毛都没学到!
如今,新安法的施行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我们期待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能改变这一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