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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解决思想认识比解决具体问题更为重要!

国务院: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解决思想认识比解决具体问题更为重要! 陕化煤化工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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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要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9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解决思想认识比解决具体问题更为重要!

 9月中下旬,国务院安委办派出工作组对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开展明查暗访(以下简称明查暗访组)。各明查暗访组发现,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较大差距,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根深蒂固;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法定职责不到位,导致隐患问题反复出现;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这都值得各地加以重视,保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思想认识有差



明查暗访组有关人员表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就是要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是自己的事。然而检查发现,一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此仍没有深刻认识。
“解决思想认识差距问题,要比解决具体问题更为重要。”明查暗访组在云南省昭通市检查当地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时如此强调。
此次检查发现,当地矿山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两张皮”、安全责任落实与责任监督考核脱节等问题,反映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存在思想认识上的差距,不能完全落实主体责任。
明查暗访组相关负责人介绍,检查发现的绝大多数矿山(井)虽成立了上级公司,但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岗位安全责任不清楚、不落实。如小松包包采石场的上级公司镇雄县山合建材有限公司,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且小松包包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七项职责掌握不全面。
检查还发现,昭通市昭阳区广丰煤矿存在未结合采区延伸测定瓦斯参数,镇雄县久源煤矿存在施工的瓦斯抽放钻孔深度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反映出煤矿企业在落实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上差距较大。“对瓦斯灾害危险程度思想认识上的差距,比这种现象本身更为危险。”明查暗访组相关负责人表示。
明查暗访组在对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夏广东迟迟不肯露面,直到次日明查暗访组在青海旺铭铝业有限公司检查时才露面,并承认自己是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夏广东试图通过“消失”的方式,逃避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因为在他看来,利润是第一要务。他表示,做铝加工“利润薄”,如果要让企业管理制度更健全,需要花很多费用。他不断强调利润太少,“我们做生意的都看运气,爆炸也要看运气,一百年才碰到一次”。
对于夏广东思想认识不到位,重利润、轻安全的行为,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等,对青海旺铭铝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罚。
在突击检查陕西省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桑北煤矿时,明查暗访组发现该矿在没有被批准联合试运转的情况下偷偷生产。该矿属于资源整合新建矿井,在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工作面持续往前推进。对此,明查暗访组严厉指出,该矿没有任何法律意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可以说是无法无天。
根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陕西煤矿安监局渭南监察分局和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隐患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罚款73万元。


“关键少数”钻空子



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是推动企业积极自主排查整改问题隐患的关键,但明查暗访组有关人员表示,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并未真正落实法定职责,完全依赖“保姆式”监管执法,导致问题不断出现,企业安全风险得不到真正管控。

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明查暗访组发现位于该区的富鑫钢铁公司总经理长期不在岗,无法履行法定职责。该公司董事长王文华表示,公司总经理王文奇是他兄弟,已移民加拿大多年,但一直挂职总经理。

检查人员发现富鑫钢铁公司并未设置总工程师职位,却制定了总工程师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职责。此外,富鑫钢铁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由生产副总陈日朝签发;部分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由轧钢厂厂长杨国清签发,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相关要求不符。

最终,繁昌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王文华和富鑫钢铁公司处以3.5万元和8.5万元罚款。



设施设备问题多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但此次明查暗访发现,一些企业对基本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一些关键设备的问题隐患长期视若无睹,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

在对四川省绵阳市燃气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时,明查暗访组突击抽查一处客运车加气站,发现该加气站设备陈旧,压力表质检均已过期半年以上。该加气站班长一度辩称是油磨蚀了质检标签,却被专家当场拆穿:“这么多个压力表,有效期全部是3月6日,它们的质检标签都被油抹掉了吗?”面对无可辩解的事实,该加气站班长承认未察觉设备问题。
明查暗访组进一步检查发现,加气站内防爆管松动,用于降温的冷水管连接处螺丝早已缺失,储气井设备居然还有几个小时就过期。这些长期存在的隐患,直到明查暗访组的到来,才被重视。
在富鑫钢铁公司,明查暗访组发现煤气主干道多处排水器的两道阀门设置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其中一高处排水器排水管阀门未设置操作平台,开关操作耗时长、难度大,需要工作人员双手扶梯攀援而上,绕过第一个排水阀,半坐半站才能开关另一个排水阀。明查暗访组的专家忧心:“这么大的厂区,不知道类似隐患还有多少!”
铸造铝棒过程中,钢丝绳的安全性至关重要。明查暗访组在青海旺铭铝业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熔铸车间部分钢丝卷扬系统使用麻芯钢丝绳,而未使用钢芯钢丝绳,且未制定钢丝绳点检和更换制度,未单独建立各深井铸造系统钢丝绳点检表。
在对广东省汕头市一家危化品企业进行检查时,明查暗访组发现该企业罐区内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存在缺陷,危险气体预警失效,形同虚设。而当明查暗访组检查消防柜里的安全帽时,发现那根本不是安全帽,而是防尘帽。
将员工休息场所设置在生产区内,是明查暗访组在重庆一家化工企业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此外,在随机抽查的4家危化品企业中,明查暗访组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置不到位、闲置设备无防坠保护等问题。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明查暗访组特别提出,要聚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附:新《安全生产法》、《刑法》

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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