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即日起,特开设“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女职工普法宣传专栏,进一步提升广大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生育保护
1.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结婚自由权、生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际招聘中,部分企业会考虑到员工生育对工作连续性和生产力的影响,从而对招聘条件进行一定限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禁止对女性婚姻、生育进行限制,不可以在招聘广告中设定婚育条件。以限制员工未来婚育作为录用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有关规定,系对求职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作为“五险”之一,完全由企业支付,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须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医疗费是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妇女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由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来源:全国总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