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5日,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车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卓某正在西车间中部焊接工位进行电焊作业,经特种作业证查询系统查询,卓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徐州某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5名特种作业人员,发现其中2名焊工作业人员崔某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4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举报执法核查,发现员工沈某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机进行作业,经特种作业证查询系统查询,沈某并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了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因无证上岗引起的各类事故时有发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伤害。因此,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尤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风险,易造成操作者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务必加强重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10号令)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动火作业“八必须”
徐安发﹝2025﹞2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徐州市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动火作业“八必须”:
1.必须进行动火的分析,预先评估并实时监测现场情况;
2.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3.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4.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6.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7.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8.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