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煤公司劳务输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做好公司内部下岗待工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输出是指下岗待工(或在岗位)人员在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由鹤煤公司、所属各单位统一组织或个人自行到外单位从事有收入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公司成立劳务输出管理专职机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资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由公司指定副职负责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向外部收集劳务输入信息、对内部发布劳务输出信息,开展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组织或沟通协调相关劳务输出工作。
(二)各矿井和富余人员较多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并指定副职负责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根据本单位富余人员的结构和劳务输入信息及时组织本单位职工从事劳务输出工作,对劳务输出人员进行管理并处理劳务输出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劳务输出的业务分工
凡在本市(含所辖县)以外由公司统一联系的劳务输出且在同一单位劳务输出超过300人以上规模时,由公司统一组织,其他劳务输出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对接并组织开展工作。如单位承接较大劳务输出任务(100人以上规模)应报公司备案。
各单位每月要将本单位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人员进行分类并报公司,以便公司和单位准确掌握员工个人信息,促使劳务输出精准定位、精准输出。
第五条 劳务输出的管理要求
(一)为维护劳务输出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员工劳务输出前,由公司或单位就劳务输出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生活环境等情况对有劳务输入需求的单位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进行劳务输入的单位。
(二)劳务输出必须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协议由公司或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沟通洽谈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的签订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后执行。
(三)劳务输出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务输出员工在劳务输入单位的工作期限、工作方式、每天(周、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2.劳务输出员工的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奖励、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工资福利待遇;
3.劳务输出员工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健康、住宿、就餐、交通等工作、生活条件;
4.员工的管理方式与员工工资福利的支付方式;
5.劳务输出与输入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劳务输出人员的来源及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从紧原则积极开展定员工作,通过岗位竞聘剥离岗位冗员进入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劳务输出人员原则上从人力资源市场人员和超定员的富余人员中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从在岗人员中组织人员从事劳务输出工作。
(二)各单位进入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人员(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调研员、协理员、长期工伤、长期病号除外)和关、停、并、转单位需要重新安置的人员,凡符合劳务输出用工条件的均应服从劳务输出安排。
劳务输出人员的具体范围和年龄限制由各单位根据劳务输入单位要求和本单位经营压力情况自行确定。
(三)员工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下列情况一般不进行劳务输出
(1)怀孕期间和孩子在3周岁以内的女工;
(2)本人有重大疾病(必须有鹤煤总医院诊断证明)、慢性病(有公司慢性病本)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经单位调查属实的;
(3)员工直系亲属身患重病需要护理(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单位调查属实的;
2.下列情况非本人自愿原则上不进行劳务输出
(1)夫妻双方同在鹤煤公司工作,一方已经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鹤煤公司外派到鹤壁以外地区员工的。
3.经批准自谋职业人员不得进行劳务输出。
第七条 劳务输出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
1.在劳务输出期间仍为鹤煤公司各劳务输出单位员工,其原职工身份不变,与公司或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变。
2.劳务输出人员的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统一缴纳、管理,各种保险的缴纳渠道和缴纳标准与本单位职工执行同样规定。公司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3.享受鹤煤公司对劳务输出人员规定的有关政策。
4.有权拒绝执行鹤煤公司(含公司统一派出的管理人员)、所属单位和劳务输入单位要求劳务输出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违章工作的行为。
(二)基本义务
1.执行鹤煤公司和所属单位、劳务输入单位的员工管理规定;
2.执行鹤煤公司、所属单位对劳务输出员工的有关管理规定;
3.向劳务输入单位如实申报个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
4.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问题,按程序向鹤煤公司或本单位负责劳务输出管理的负责人及时反映,诉求合理时由管理人员代表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进行沟通洽谈解决,不得影响鹤煤公司在外部的形象;
5.积极参与鹤煤公司内部单位或劳务输出单位的岗位竞聘工作,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八条 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
(一)各单位在开展劳务输出时,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必须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劳务输出工作,严禁强迫行为。
(二)对员工组织劳务输出视同单位内部转岗安排工作。符合劳务输出条件的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人员,本人不愿意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停发待岗生活费,并视为一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累计两次不服从安排,解除劳动合同。安排在岗人进行劳务输出个人不愿意的,可调整工作岗位或将个人纳入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管理。
(三)从事劳务输出的人员要维护鹤煤公司形象,遵守劳务输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1.劳务输出人员因私离开劳务输出岗位时,须按劳务输出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公司或各单位派出的劳务输出管理人员备案。否则,视为自动离岗并按旷工论处。
2.员工在事劳务输出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进入本单位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停止发放生活费,应由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1)本人已同意劳务输出,不到劳务输入单位报到或期间私自返回的,自不报到或私自返回之日起直至到原劳务输出单位报到时为止按旷工处理。
(2)凡因违反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等原因被劳务输入单位退回的人员,视为一次不服从工作安置并由劳务输出单位根据个人违纪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鹤煤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劳务输出单位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务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违反鹤煤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鹤煤公司和劳务输出单位对劳务输出人员的管理
(一)向同一劳务输入单位输出人员较多时,鹤煤公司或劳务输出单位要派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人数较少时由各劳务输出单位进行不定期专访。及时了解劳务输出员工的思想动态和需要解决的合理诉求并与劳务输入方进行沟通解决。
(二)各劳务输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到同一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输出人员多少,从劳务输出人员中选派1-5名兼职负责人组成临时班子,对劳务输出人员进行管理,与鹤煤公司管理人员或劳务输入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同时,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关心爱护劳务输出员工。
(三)在同一单位劳务输出人员中党员人数符合成立党组织规定的,劳务输出人员按程序成立临时党组织,由临时党组织负责开展党员活动。
第十条 鹤煤公司派出的专职和各劳务输出单位的兼职负责人,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劳务输出人员统一进入或撤出时的组织(含乘车方式)与安排,确保人员有序、安全;
(二)负责听取劳务输出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诉求,代表劳务输出人员与劳务输入单位就劳务输出员工的合理诉求进行沟通洽谈,及时进行处理。情况复杂或严重时及时向鹤煤公司有关管理部门或劳务输出单位汇报;
(三)及时掌握劳务输出员工的思想和工作动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确保劳务输出员工在外思想稳定,工作顺利;
(四)及时掌握劳务输出员工在劳务输入单位的出勤及遵章守纪状况并向各劳务输出单位反馈意见,以便于各劳务输出单位对劳务输出员工进行有效管理;
(五)根据鹤煤公司或劳务输入单位的岗位竞聘情况,及时与劳务输入单位进行沟通洽谈并通知符合竞聘条件的劳务输出员工按时参加岗位竞聘工作;
(六)根据鹤煤公司员工休息休假规定和双方劳务输出协议规定,代表鹤煤公司或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进行洽谈,确保劳务输出员工依法得到休息休假;
(七)在劳务输出员工出现工伤状况时,在第一时间向劳务输出单位反映情况,由劳务输出单位按规定程序及时为劳务输出员工进行工伤申报;
(八)代表鹤煤公司或劳务输出单位就劳务输出其它有关事宜与劳务输入单位进行沟通洽谈;
(九)代表公司或劳务输出单位专职或兼职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时,随时进行更换,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或单位统一组织劳务输出员工福利待遇
(一)年休假:劳务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按劳务输入单位的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全部由单位缴纳。
(三)年终评先:各单位在年终评先时要针对劳务输出人员单独留出适当名额进行评先表彰。具体由劳务输入单位提名或由鹤煤公司、劳务输出单位管理负责人推荐确定。
(四)年终奖励:按规定由公司和各单位统一发放的年终奖励,与在岗职工一样进行考核发放。
(五)劳务输出员工在劳务输出期间,工资发放形式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对个人结算工资的由劳务输入单位直接支付个人,对单位按工程量结算的由单位内部统一分配并支付个人。
(六)严禁各劳务输出单位为完成劳务输出任务擅自提高劳务输出补偿待遇,使劳务输出失去“战危机、保生存”的目的和意义。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相关待遇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个人到外部临时谋业
(一)员工自己到外部临时谋业的,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只要不是生产必须人员经个人申请均可批准。
(二)员工自己临时谋业的,要签订临时谋业协议,时间一般不超一年。一年后员工个人要求继续临时谋业的,由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情况确定,也可再批准不超一年的临时谋业。
(三)个人临时谋业期间,第一次签订协议时,应由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纳。续签协议时,应由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在申报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数时,临时谋业期间收入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确定。
(四)临时谋业协议到期,员工个人应在到期前的15个工作日内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个人自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五)临时谋业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或违法违纪,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单位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激励机制
(一)个人(不含劳务输出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提供劳务输出信息的,经公司或单位考察后组织劳务输出的,劳务输出达到20人以上规模且超过3个月时,按每人50元的标准对提供信息者进行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的劳务输出只奖励一次。奖励费用由单位工资项下列支。
(二)由单位组织业务承包的,承包费用中用于工资的部分,由公司统一拨付工资指标予以奖励。
(三)公司对劳务输出工作进行年终统一评比,对组织劳务输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符合鹤煤公司关闭退出、停产发放假的本部单位必须采取积极走出去的措施,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和技术输出工作,班子成员的工资与劳务输出结果挂钩,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其它有关事项
(一)各单位要及时掌握劳务输出时期个人的出勤、领取工资和个人工作表现情况,以便于对职工进行奖惩和各种社会保险的申报管理。在申报职工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包括劳务输出工资收入部分。
(二)鹤煤公司各有关管理部门要从鹤煤公司大局出发,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在员工医疗、工伤申报等方面依法为劳务输出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三)鹤煤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劳务输出单位,在鹤煤公司或劳务输出单位内部岗位竞聘上岗时要及时通知劳务输出人员,让其积极参与内部竞聘上岗,对在劳务输出期间表现优异的可视岗位要求情况,优先保证重新上岗。
(四)各单位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增加劳务输出人员项目,将劳务输出人员进行统一归类管理。
(五)各单位在人力资源统计报表中按保留劳动关系处理,个人在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动报酬不予统计。
第十五条 为保证劳务输出的正常组织,根据《鹤煤公司关于持续推进人力资源与薪酬结构调整优化的实施方案》(鹤煤劳〔2016〕63号)规定,各单位可适时向下调整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人员的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视为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鹤煤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