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鹤煤公司(下称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部署,平稳有序分流安置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加快实现企业脱困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河南省《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发展的意见》(豫政〔2016〕10号)和《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55号),以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河南能源〔2016〕5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是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焦点、难点和重中之重的工作。积极稳妥分流安置关闭退出矿井职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煤炭行业“三去一降一补”,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的关键举措,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公司改革发展大局。
(一)坚持依法依规与以人为本相结合原则。处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各项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依据,依法依规处理好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同时,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积极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立足职工内部转岗分流,对伤病、困难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促进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再就业。
(二)坚持政府指导与退出单位主体责任相结合原则。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遵循地方政府政策指导和监督,争取政策资源,并用足用活优惠政策。要建立与所在地政府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和重大信息及时汇报机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形成地企合力,实现思想一致,行动步调一致。
(三)坚持统一组织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相结合原则。关闭退出工作由公司统筹规划,总体部署,统一组织和领导,明确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做出相对统一的规定。各关闭退出矿井根据公司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措施,做到“一矿一策”分类推进。
(四)坚持积极推进与稳妥有序相结合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总体部署和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分流安置职工任务。同时,要统筹兼顾企业、职工和社会等各方关系,把握工作节奏,讲究工作方法,确保稳妥有序和社会稳定。
二、矿井关闭退出和职工安置的目标任务
按照河南能源集团计划安排,公司从2016年起,利用3年时间,退出煤炭产能582万吨/年,关闭矿井26对,涉及分流安置职工11956人,力争在2018年全部职工实现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实现脱困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其中:2016年退出产能240万吨/年,关闭矿井10对,涉及分流安置职工6240人;2017年退出产能321万吨/年,关闭矿井15对,涉及分流安置职工5275人;2018年退出产能21万吨/年,关闭矿井1对,涉及分流安置职工441人。
2017-2018年,将根据上级确定的退出产能及关闭矿井数量分别制定相应分流安置职工计划。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2016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一是摸清拟关闭退出矿井机构设置、职工岗位分布、各类用工数量和工资水平等整体情况;二是摸清拟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年龄、工龄、性别、技能、工种变化、伤病、家庭就业状况、本人就业意向、个人就业、创业能力等职工个体情况;三是摸清拟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是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开展人员统计、数据库录入,汇报进展情况。
(二)制定方案,分类实施(2016年5月1日至9月30日)。
公司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促进再就业等内容;结合实际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分类稳妥有序推进,确保矿区和谐稳定。各关闭退出矿井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进行细化,做到切合实际,因地制宜,一矿一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实施,确保分流安置职工工作顺利进行。
(三)宣传发动,全面实施(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底)。
各单位根据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针对性的宣传发动方案,通过媒体、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同时根据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安排和时间节点,同步有序全面铺开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职工分流安置渠道
(一)企业内部分流安置。
各关闭退出矿井分流安置职工应立足于自身,深挖内潜。主体企业(本方案主体企业或企业主体是指对关闭退出矿井控股或不控股但有控制权的企业,下同)和公司依据资源、产业和发展情况分流安置职工,对企业技术骨干和核心员工着重转岗调剂,劳模、地(市)级荣誉称号等对企业历史贡献突出员工原则上优先内部分流安置。分流到主体企业或者主体企业消亡的,根据不同情形按《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分流到主体企业以外煤业公司或河南能源集团其他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主体企业不消亡的关闭退出矿井,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并采取稳岗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要积极向政府申请支付稳岗补贴。
2.关闭退出主体企业现有的经营性厂、店、公司在资产债务清算前,在确保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继续经营。进一步盘活、利用工业广场、设施设备等存量资源,积极组织生产、生活服务或租赁等多种经营,扩大工作岗位,创收增效,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充分利用自身劳动、技术、管理等优势,走出去开展劳务输出、技术服务、承接外包项目、托管生产经营等工作,或通过主辅分离、转产改制等方式,开辟新的就业岗位。
3.鼓励立足自身优势,争取相关政策,经营接续项目、相关产业或其他产业,实现转型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政策,主动与省及当地政府沟通,争取优先开发矿井周边山地、林地、土地等资源政策,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分流安置渠道。
4.公司新建、扩建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正常生产经营单位用人紧张、因扩大规模等原因需要增加人员的,原则上不对外招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从关闭退出矿井待分流安置职工中调剂解决。公司将及时公布人员岗位供求信息,促进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在公司内部的及时调剂。
5.公司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建立职工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关闭退出矿井人员分流安置管理工作,加强服务和引导。一是要结合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规划,建立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向其他板块、战略性新兴产业输送对接机制和各级企业之间员工调剂机制,通过采取劳务派遣、成建制劳务输出等形式,分流安置人员。二是对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短期内难以集中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进行劳动关系托管。托管期限为1-2年,托管期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托管期间,企业代缴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同时对劳动关系托管人员积极组织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技能。托管期间两次不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服从组织安排上岗的,以及个人不按时交纳社保费用的,按照员工单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培训期间工资按公司规定执行,政府发放的转岗培训补贴高于企业标准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劳动关系托管期间女职工生育的,生育期间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外劳务输出和技术服务管理。
公司将把走出去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帮助支持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的着力点,制定具体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1.认真清查各单位外包业务项目,凡关闭退出矿井职工能够代替的,2016年三季度末清退完毕,安置关闭退出矿井职工,进一步扩大人员分流安置空间。
2.主体企业不消亡的关闭退出矿井,要利用自身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以及有效资产组织专业化团队,采取受托承包等方式经营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瓦斯抽采、水害治理、洗选等项目,开辟行业内外、省内外、国内外市场,提高对关闭退出单位职工分流安置能力。
3.公司将积极开展“双创”活动,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等方式,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4.鼓励主体企业不消亡的关闭退出矿井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对通过劳务输出分流安置职工工作取得成效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5.关闭退出矿井要积极组织未分流安置职工参加公司协调推荐的再就业活动,化解分流安置矛盾。主体企业消亡的,根据劳务输出项目、规模和发展态势以及公司人员分流安置能力,可考虑采取另行依法成立法人实体吸纳安置。
6.关闭退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人员再就业困难,自愿参加劳务输出、技术服务等劳务服务活动的,可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内部退养管理。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个人缴费年限符合到期退休条件(个人养老金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
2.办理内部退养需经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关闭退出矿井严格按政策规定资格审查并公示后,报上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3.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按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退养期间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发放生活费标准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核定并计算缴费水平和相关待遇。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4.若企业主体消亡的,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主体消亡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由公司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确定由企业指定机构管理的,关闭退出矿井内部退养人员应由公司社保中心专户管理。
内部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5.内部退养有新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鼓励职工自主创业,帮助职工再就业。
1.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鼓励关闭退出矿井职工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将自主创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帮助支持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2.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各单位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帮助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享受相关服务。关闭退出矿井要积极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增强职工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并及时向地方政府争取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帮助其向有关机构申请生活费补助。
3.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主动接受地方再就业指导,及时获取和参加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就业信息和劳务输出活动,拓宽就业门路。
(五)“三供一业”等企业办社会职能人员按规定移交地方管理。
按照省政府安排,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将国家、省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将矿井生活区“三供一业”,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企业办社会职能人员与资产一并移交地方管理,具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
按照省政府安排,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争取更多公益性岗位安置企业职工就业。对关闭退出矿井不宜实行市场就业的年老体弱、零就业家庭和困难职工争取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特殊人员安置。
1.经协商,职工可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核算办法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等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妥善解决其待遇问题。
主体企业消亡的,应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相关规定测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原主体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部分人员,由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工伤鉴定、待遇费用测算与尘肺等职业病、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一并向统筹地区政府沟通,研究解决。
3.长病人员由关闭退出矿井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因病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应渠道予以分流安置。
(八)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各单位要多方开拓分流安置渠道,细化各类渠道待遇,切实促进职工分流安置。
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关闭退出的法人单位(区域公司、关闭退出矿井)、分公司为退出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公司要求的目标和时间节点,不等不靠,切实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条件,主动作为,确保按时或提前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要建立与目标责任配套的考核体系,将职工分流安置目标任务与有关人员的工资、领导班子年薪挂钩考核,细化责任追究事项。公司将对按时或提前顺利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的单位或人员实施奖励;对没有与关闭退出矿井同步按时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或出现重大失误、信访事件等的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各关闭退出单位要摸清拟分流安置职工底数和就业需求等信息,建立关闭退出矿井人员、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基础数据台账和信息化处理系统,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公司建立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领导小组与相关部室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发现诊断、研究解决在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督促。各关闭退出矿单位要定期将本单位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主要经验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公司,以便于掌握进度、推广经验及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六、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增强对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功能
公司和主体企业不消亡的关闭退出矿井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进一步增强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功能,明确机构,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对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管理。建立关闭退出矿井职工输送对接和各单位之间调剂机制,对有人员需求的其它单位加强人员调剂。建立专门制度加强对拟分流安置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政策规定处理与职工各类分流安置渠道相应的劳动关系,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关闭退出矿井实行劳动关系托管人员,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加强劳动关系托管人员管理,建立劳动关系托管人员分流安置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促进职工再就业。
七、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具体劳动合同变更、工龄计算等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办理。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处理好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关闭退出矿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八、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关闭退出矿井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于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变更保险关系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未被其它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帮助其到相关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办法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加快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属地管理,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九、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
各单位加强同地方政府沟通,与地方政府建立对接机制,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积极争取关闭退出单位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资金筹措等方面政策支持,争取在职工分流安置方面转岗培训、创业扶助、社保减免缓、社保基数核定、就业安置补助、失业金返还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向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将拟分流安置职工底数和就业需求,职工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对拟分流安置100人以上的单位,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举办专场招聘等专项就业服务项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内部退养人数及费用,及时调整单位社保缴费基数。认真摸底测算,提高各类情况的预见性,按规定足额预留各类费用,争取地方政府认定和支持。厘清尘肺等职业病、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争取地方政府理解和支持。各单位在对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公司统一研究解决或报河南能源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沟通解决。
十、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协调推进。成立公司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人力资源、经济运行、资本运营、财务资产、社保、法务、武装保卫、组织、信访、宣传、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为推动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相关日常工作,负责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政策咨询、方案推进,督促相关单位职工分流安置组织实施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为相关部门人员。
各区域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措施,督促指导所属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工作推进。各关闭退出矿井负责本单位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多方筹措资金,保障职工分流安置需要。一是认真研究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银发〔2016〕1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16〕10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和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二是积极争取落实河南省及地方政府在资源环境价款、土地政策支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困难企业帮扶和职工安置(欠薪欠费、经济补偿、稳岗补贴、转岗培训补贴、再就业补助、创业支持)等扶持政策资金。三是充分利用关闭退出矿井现有资产变现取得资金。四是财政资金由鹤煤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自主管理。同时建立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取得、审批和运用制度流程以及专用账户,由上述渠道争取到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依法加强信访稳定管理。各级领导班子为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信访稳定主要责任人,要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特点,建立健全责任分工体系、信访制度和应急预案。接访办事人员要提高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加强信息收集、舆情预报和问题排查工作,积极主动化解消极情绪,全面做好关闭退出矿井人员分流安置信访稳定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对工伤、工亡配偶,零就业家庭、特困职工等弱势群体特别关注,筑牢民生底线。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单位协调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五)加强宣传,凝聚共识。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职工分流安置的经验做法,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广大职工理解和支持,化解矛盾,引导预期,凝聚正能量,为各类职工顺利分流安置营造好氛围、创造好条件。
十一、相关要求
(一)本方案适用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矿井单位,时效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其他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应仍按《鹤煤公司关于持续进人力资源与薪酬结构优化的方案》(鹤煤劳〔2016〕63号)文件执行。公司所属各区域公司、关闭退出矿井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报公司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自印发后施行,解释权归鹤煤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