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更是每一位员工家庭幸福的保障。为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筑牢安全防线,公司制定发布《安全生产“十条禁令”》,明确红线、划清底线,涵盖培训、生产、设备、外包、应急等关键环节。本禁令是对安全生产行为的刚性约束,也是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履职尽责的郑重提醒。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严格落实执行,将“十条禁令”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严禁安全培训不合格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持假证、过期证上岗;严禁培训教育代学、代考、代签到,严禁伪造培训教育记录;严禁培训学时证明造假。
第二条 严禁违规组织生产。严格按照核定产能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生产和建设;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不按标准、规范或无(假)措施作业,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严禁建设项目手续不全违规组织建设。
第三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不明区域组织采掘活动。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未消除之前、探放水未达到设计要求前开展采掘活动;严禁在未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含(导)水性等情况时进行回采。
第四条 严禁隐患排查不实不细。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亲自组织的风险隐患排查,严禁交由分管部门代替;各类安全检查应制定检查清单,明确检查标准依据,严禁检查人员未到现场“编隐患”、补记录;严禁问题假整改、不整改、假销号;严禁重复隐患。
第五条 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严禁使用无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工器具、线缆、钢丝绳、输送带等;严禁使用非防爆、失爆设备;严禁使用非防爆胶轮车井下运输;严禁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严禁无票倒闸操作;严禁带电检修、移动设备;严禁煤矿井下36V以上带电检修约时、无“两票”电话停送电;严禁在无可靠接地的带感应电设备上工作;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作业;巡视、检查带电设备严禁触摸带电设备导体部分。
第六条 严禁监测监控数据作假。严禁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或系统不正常运行;严禁擅自修改监控系统设置,严禁篡改、删除监测监控数据;严禁人为原因使监控系统失去监测监控、预警功能;严禁包裹监测探头降低显示值;严禁监测监控设备不按期检查、维护、调校。
第七条 严禁使用不具备资质能力承包商。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严禁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严禁投标高资质、实际施工低配置;严禁未签订安全协议、未组织安全交底开工作业;严禁项目经理缺岗或擅离职守,严禁机械设备未经报验入场作业;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抢工、大干快上不按进度计划作业;严禁不落实“一工程、一措施”和“无监护不开工”要求作业。
第八条 严禁违规冒险作业。严禁未经审批进行重大危险作业;严禁不按作业等级审批票证和措施;严禁无票作业、无监护人作业;严禁不安全装置进入现场;严禁起吊作业无防护;严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和停留;严禁作业前不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严禁擅自挪用安全设施或者故意堵塞安全通道,造成安全设施失效、安全通道不畅;严禁擅自打开栅栏或拆除警戒,进入采空区、盲巷、无风区、危险作业区或设备运行警戒区域。
严禁临边作业不设置硬质围栏;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攀爬塔吊无防坠器等安全防护;严禁有限空间作业未对气体进行检测、无监护作业、监护人擅离职守;严禁工作岗位打架斗殴;严禁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严禁醉酒(酒精含量≥80mg/100ml)入井或进入生产区域进行作业;严禁携带烟火进入井,作业场所吸烟;严禁扒、蹬、跳车、乘坐皮带;严禁人料混运、辅助运输设施(设备)不达标;严禁空顶作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和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严禁盗窃、私自变卖公司固有资产;严禁故意破坏安全设备设施,致使安全防护缺位。
第九条 严禁带班值班弄虚作假。严禁酒后上岗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带班工作的事宜;严禁擅离职守;严禁脱岗、空岗、漏岗和值班电话不畅通;严禁带班人卡分离“假带班”;严禁晚入井、早升井、带班下井不与工人同下同上。
第十条 严禁工作面或生产区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险情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冒险组织生产;严禁雷电、大风等极端天气,地面作业未按规定实施停产撤人的;严禁暴雨危及井下安全未按规定撤人的;严禁出现事故后迟报、谎报、隐瞒不报等行为;出现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事故发生后严禁不按规定追查处理。
公司部门、所属单位及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违反上述“十条禁令”的,全部按照安全生产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考核上限追责问责。
制 作: 崔静宇
初 审: 王贺男
终 审: 赵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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