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4年11月15日发布了《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并将于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下面为部分内容摘编:
1. 援外项目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以下称援外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2. 援外项目的适用范围
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作为受援方。
3. 援外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
商务部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称援外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援外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对外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4. 援外项目的主要方式
对外援助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三种类型。对外援助以项目援助实施为主。
5. 援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成套项目、物资项目、技术援助项目、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志愿服务项目。
6. 援外项目监督管理
商务部对援外项目的安全、质量、功能、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检查;援外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实施;经与受援方商定,援外项目可由中方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实施,或在落实中方外部监督的前提下由受援方自主实施;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援外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商务部依法对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管理。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