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中国正式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改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
创办经济特区,并把它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改革的实验场,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后的第一个重大战略举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东省委省政府经过研究,初步决定,在深圳、珠海两地试办出口特区。1979年4月中央召开专门讨论经济建设问题的工作会议,广东省负责人向中央领导作了汇报。邓小平首先表示赞成和支持,希望广东“杀出一条血路来”。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批广东、福建省委的报告,同意可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出口特区,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的问题。1980年3月古牧主持召开广东、福建试办出口特区工作会议,建议将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批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批准经济特区条例。不久,国务院相继批准四个特区的位置和面积。
经济特区的兴办,打开了吸引外资、对外开放的局面,引进了一批先进技术和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卓有成效,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对外开放,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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