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丨宁翠娟
微信公众号ID丨fzkxyj
日
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两文件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该事件牵动了行业神经。
纺科君特邀粘胶纤维行业资深分析人士季柳炎(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信息中心主任工程师,2007年至今从事溶解浆与粘胶纤维市场与技术调研及贸易工作)就《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1、《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及《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是对《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及《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版)》的升级。本次文件升级主要建立在2010年后我国的环保法规升级以及粘胶纤维行业自身产能扩张以及行业整合后的基础上,为粘胶纤维行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2、《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明确指出: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必须实现生态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根据三个友好分析,对于目前处在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地的一些粘胶纤维工厂,在未来将实现整体搬迁或者直接退出行业。
3、《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明确指出:严禁新建粘胶长丝项目;严格控制新建粘胶短纤维项目。目前我国粘胶长丝约有22万吨的产能,市场本身已经有了整合趋势,随着规范条件的出台,粘胶长丝产能原则上不会再扩大,并且在22万吨的基础上,不足1万吨连续纺的粘胶长丝线将被淘汰,另环保不达标的生产线也会被淘汰,标志着粘胶长丝产能在未来的时间内将直接减少至20万吨以下。
4、《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明确指出:严格控制新建粘胶短纤维项目。目前新建粘胶短纤短纤维项目约150万吨,规范条件出台后,对于目前在建的项目影响较小。但对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压力较大,因为规范条件中明确了,粘胶短纤维新建项目,必须要实现浆粘一体化,或者要拥有与新建产能生产能力配套的原料基地条件,这标志着目前新建项目必须要找到合适的溶解浆工厂进行投资对接。我国溶解浆产能将因为规范条件的出台,有可能实现一轮产能扩张。
5、《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首次提及“职业安全卫生”与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这标志目前行业内一些不注重“职工职业病”预防以及不给职工交“五险一金”的粘胶纤维企业将面临政策落地后的整改以及处罚,同时,随着规范条件的落地,业内有可能浮出一批僵尸企业并被政策因素淘汰。
6、《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如何执行规范条件,首次提及每两年一次的名单公告制。这标志着粘胶纤维生产工厂必须按照规范条件中的要求,不断降能耗,不断技术实现生态与环境友好,否则将有可能因为达不到规范条件中的标准而被政策强制整改或者淘汰。
此前,在《2016-2019年粘胶短纤市场回顾与展望,未来3年内粘胶短纤产能将超越棉花》一文中,该文作者预计2017年整个年度,粘胶短纤的供需状况依旧维持2016年偏紧的格局。大胆预测,未来3年内粘胶短纤产能将超越棉花。可以看出,《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两文件,与行业密切相关。
表1 2013-2016年粘胶短纤供需情况 单位:万吨
表2 2016年粘胶短纤主要企业产能情况 单位:万吨/年
表3 2017-2018年粘胶短纤新增产能情况
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注:为了让读者更容易将《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与《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作对比,编者用蓝色字体标示出《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有修改的内容,并用橙色字体标示出有增加的内容,没有变化的部分则省略。
为促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序竞争、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略。
(二)略。
已在上述区域内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逐步退出。接近或超出环境承载力的地区建设粘胶纤维项目,必须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采用先进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该类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对缺少环境容量的地区,要限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发展。
(三)略。新建项目应进入经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四)、(五)略。
二、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二)、(三)略。
主要工艺装备和基本要求如下:
1.采用高效的连续浸渍压榨粉碎联合机,保证碱纤维素的合格组成和粉碎度。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先进的连续浸渍压榨粉碎联合机
2、3略。
4.采用高压差的粘胶溶解工艺及粉碎、研磨设备,提高粘胶的溶解及过滤性能。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先进的粘胶溶解工艺
5、6、7略。
8.酸站的酸浴循环系统要采用酸浴脱气装置和废酸液回收处理装置;回收系统要采用多级闪蒸和制取元明粉装置,元明粉制取量要大于产生量的60%以上。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回收系统要采用多级闪蒸装置和芒硝结晶、焙烧制元明粉装置。
9、10略。
11.要求对冷凝水、冷却水、废水、废热等资源进行综合高效利用。
三、资源消耗指标
(一)水耗:粘胶长丝吨产品取水量≤235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5%。粘胶短纤维吨产品取水量≤55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0%。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耗水量≤260吨;半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耗水量≤280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5%。新建或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吨产品耗水量≤65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0%。
(二)能耗:粘胶长丝吨产品综合能耗≤4000公斤标煤。粘胶短纤维吨产品综合能耗≤1000公斤标煤。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综合能耗≤4400公斤标煤,半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综合能耗≤5000公斤标煤。新建或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吨产品综合能耗≤1200公斤标煤。
四、环境保护
(一)略。
(二)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的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原则上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如确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要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确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必须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鼓励粘胶纤维生产企业采用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设施,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重点地区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四)略。
(五)扩建粘胶长丝生产装置,纺丝机机台密封要严密可靠,在保证纺丝车间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换气次数,从而有效降低能源消耗。粘胶长丝生产要求对黄化、酸站脱气等处浓度较高的废气进行治理,并逐步加大对所有产生废气的治理。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要采用先进可靠的CS2回收装置,全硫量回收达到87%以上。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全硫量达到85%以上。
(六)略。
五、质量与管理
(一)略。
(二)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发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品。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粘胶长丝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5%以上,粘胶短纤维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9%以上。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粘胶长丝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8%以上,粘胶短纤维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5%以上。
(三)略。
六、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粘胶纤维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的安全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略。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办理有关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由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应依法立即停止生产,待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后,方可恢复生产。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投资、工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粘胶纤维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达到准入条件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粘胶纤维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国家工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四)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应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异地搬迁项目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行业协会应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条件落实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的技术进步,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一)、(二)、(三)略。
(四)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11日公布的《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94号)同时废止。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版)》表述/ 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完整版和《粘胶纤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战略合作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