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一 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业绩如何计算?
某政府采购项目,分公司经总公司的授权参与此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综合评分中有对供应商的业绩或证书进行评分,应该以分公司的业绩或证书为准,还是以总公司的业绩或证书为准?
答:如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则应当以分公司的业绩为准,如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业绩都应该认可为投标供应商的业绩。
02
二 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时,评委是否可以认定为投标无效?
法律规定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如果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出现某种情形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法律法规对该种情形又有规定,那么评委是依据招标文件还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如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无效”,评审过程中如果出现投标人未按规定签署盖章,那么评委是否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情况,投标无效)的规定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的认定?
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主体都必须遵守的规定,即使招标人没有将法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列入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该投标文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可能把法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列入招标文件中,以避免争议。
03
三 问:实质性条件如何界定?
某项目某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偏离表”上写无偏离,但是没有签字盖章(按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偏离表签字盖章属于实质性条件),但是这个技术偏离表有如下备注内容:“若投标人未递交本表,则在评标时被视为无技术偏差。”如果按这个备注,投标人文件没有递交该表视为无偏离,但是该投标人提供了却没有签字盖章,请问是否可以通过初步评审?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人未提供该资料与提供的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前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规则处理,即视为无技术偏离;后者应当否决其投标。所以投标人提供了没有签字盖章的技术偏离表,属于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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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丹妮
2022年 第2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