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中心并没有提供为食品签发「销售证明」的服务。
食物安全中心是负责实施食物安全监管政策和执行有关法例的政府部门。倘若所查询的产品属于“一般食品”,用以规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条文载于香港法例第132章及该条例的附属法例。该条例订明有关食物安全的基本规定,所有出售的食物必须合乎卫生并适宜供人食用。
有关“保健食品/营养补充品”的定义,国际间并无定论。现时,香港并没有专属法例监管“保健食品”。下列条例会按其成分作出规管: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中医药条例》(第549章)
《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
根据香港法例第132章,本署对由香港出口的食物并没有具体限制。为出口至外地由本地领有有效的食物制造厂牌照所制造或加工的产品,而向本署申请签发「食物检查证书」事宜,本署会因应每宗申请及其产品性质作个别考虑。
因在香港当地是没有设立外交部的,海牙认证由香港高院代为受理。香港高等法院核实文件来源及公证程序合规后,会在文件页边加盖“Apostille”印章(含认证编号、日期等),完成认证。
香港产地的保健品,目前是要求最严格的。新商家入驻如果是香港产地的,一定要搞清楚厂家资质,和能提供的证件符合平台和入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