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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2.0资产合规:离岸架构、信托安排与数字资产的信息穿透

CRS 2.0资产合规:离岸架构、信托安排与数字资产的信息穿透 UI学研社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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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账户申报到资产、交易、控制人角色的全面透明化

本文字数为5275字,预计阅读时间10分钟。

CRS 2.0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中国法概念,而是实务中对OECD于2023年发布的修订版《共同申报准则》(Amended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称“修订版CRS”)及《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下称“CARF”)的统称。传统CRS自2014年发布以来,已经覆盖100多个司法辖区。随着离岸架构、数字金融产品、加密资产、电子钱包、间接投资工具和复杂家族安排的发展,原有的信息交换逻辑已经不足以回应新的税务透明化需求。CRS修订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新的数字金融产品纳入CRS范围;二是通过更细化的数据字段提高CRS信息交换的可用性和准确性。CRS 2.0下的合规审查,从过去的账户是否被报送,升级为身份、资产、交易、架构、控制权、受益权、税务申报是否一致的系统性审查。

CRS 2.0的关键调整

(一)传统CRS的报告对象被扩展

传统CRS主要关注境外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托管账户、基金权益、信托受益权、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年金合同等。中国内地现行CRS执行基础是2017年发布并现行有效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境内金融机构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并收集、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CRS 2.0在此基础上,新增或强化了对若干数字金融产品的覆盖,包括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央行数字货币、引用加密资产的衍生品,以及投资于加密资产的投资实体。OECD明确说明,修订版CRS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央行数字货币纳入范围,并修改金融资产和投资实体的定义,以覆盖加密资产衍生品及投资加密资产的投资实体。

这意味着,未来的CRS审查只看传统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已经不足够了,还要看客户是否通过基金、SPV、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产品、结构性票据、虚拟资产ETF或其他投资工具间接取得加密资产敞口。

(二)CARF补上了加密资产交易的信息缺口

CARF是与修订版CRS并行的新框架,专门针对加密资产交易的信息收集和自动交换。CARF关注是加密资产相关交易本身。报告型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按每一类相关加密资产报告:加密资产名称、与法币之间的取得和处置、加密资产之间的取得和处置、可报告零售支付交易,以及向用户或由用户发生的其他转移。OECD文本明确,向私人钱包转移、向其他加密资产服务商账户转移等,也可能属于需要报告的“其他转移”。

这对加密资产投资人和Web3项目方的影响非常直接:过去没有银行账户就不进入CRS的判断,已经不再可靠。只要交易、兑换、托管、转移、支付处理等环节经过报告型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相关用户身份和交易汇总信息就可能进入税务信息交换体系。

(三)信息交换字段颗粒度更细

CRS 2.0最为严峻的变化之一,是报告字段的扩展。OECD明确说明,修订版CRS将新增以下信息:控制人在实体账户持有人中的角色、投资实体权益持有人的角色、账户属于存量账户还是新账户、是否已取得有效自我证明、是否为联名账户及联名账户持有人数量、金融账户类型等。

这一变化的法律后果在于,监管机关未来接收的信息不再是孤立的账户余额。从实务变化来看,同样是BVI公司账户,监管机关不仅能够知道公司账户余额,还可能知道其背后的中国税收居民自然人是基于股权控制、其他控制、受益人身份、受托人身份、保护人身份,还是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被识别为控制人。

涉及哪些人群、企业和架构

(一)高净值个人和跨境家庭

最直接受影响的是持有境外银行账户、券商账户、基金份额、投资型保险、境外公司权益、信托权益、加密资产账户或电子钱包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CRS 2.0使境外资产信息、交易信息和控制人角色信息更容易被整合识别。

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拥有海外身份、长期境外居住、多地纳税记录、多地住宅、多地董事身份的人群。税收居民身份并不等同于护照、永居、签证或开户地。中国现行尽调办法也明确,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

(二)离岸公司、SPV、控股平台和红筹架构

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新加坡公司、塞舌尔公司、合伙平台、员工持股平台、融资SPV、境外控股公司等,均需要重新审视其CRS分类和控制人穿透问题。

尤其是那些没有实质经营、主要持有金融资产、收取股息、利息、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的公司,可能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其控制人信息会被穿透报送。中国现行尽调办法中,消极非金融机构包括上一公历年度内被动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或者可产生被动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以往常见的架构设计模式也尤其需要注意。比如常见架构,使用BVI公司控股香港,香港公司再持有投资账户,再嵌套信托架构,最终有实际控制人控制。在以往的操作中,复杂的机构确实可能模糊信息透明度,但是2.0新规的核心要求是金融机构在CRS的核心审查时,必须深入调查:BVI公司股东是谁、公司控制权归属、董事成员、是否存在实际受益人、其自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三)家族信托、私人基金会和家族办公室

信托、基金会、私人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管理账户、家族投资基金,是CRS 2.0下需要重点审查的结构。传统误区中,部分客户认为信托一旦设立,资产即不再属于个人,CRS风险也随之隔离。这一判断过于简单。

在CRS框架下,信托的控制人识别本来就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CRS 2.0进一步要求报告控制人的具体角色,这一变化意义深远。很多持有信托的高净值人士(尤其是全权信托)认为自己仅仅是受益人、或者尚未实际获得分配,监管机关就无从最终,这一认知必须重构。在CRS2.0中,信托架构中的信托设立人、受托管理机构、受益人、信托保护人、实际控制权归属都需要披露。受益人不因暂未获得分配而豁免,只要具备分配资格,就将被纳入申报范围。未成年的申报也并非豁免对象,在具体操作中,监护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将一起被纳入审查范围。

(四)加密资产投资人和Web3项目方

加密资产交易平台、托管钱包、撮合平台、支付处理商、部分DeFi前端服务商、虚拟资产基金、稳定币兑换平台、OTC服务商,都可能进入CARF审查范围。新加坡税务局在CARF介绍中说明,CARF涉及加密资产范围、报告型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需报告交易和相关信息,以及识别用户及其税收管辖区的尽调程序。

对个人投资人而言,重点并不是冷钱包是否自动报送,而是其链上资产是否曾经经过报告型服务提供商完成充值、提现、兑换、撮合、托管、支付或转移。

(五)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类金融服务商

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私人财富管理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加密资产服务商,需要重新审查其自身是否为报告金融机构或报告型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并升级开户文件、控制人识别表、自我证明文件、系统字段、XML报送接口和资料保存机制。

新加坡已经宣布自2027年1月1日起采用 OECD CRS XML Schema Version 3.0,所有CRS XML申报均需使用该格式;其官网亦说明OECD CRS FAQs于2025年12月更新,涉及修订版CRS下代币化金融资产和特定电子货币产品等问题。香港咨询文件则显示,香港计划要求报告型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自2027年起收集CARF所需信息,并自2028年起与伙伴司法辖区交换;修订版CRS则计划自2029年开始实施。

信托和架构因新规带来的审查变化

(一)信托并不等于CRS隔离

信托的法律效果之一,是实现资产法律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但从CRS角度,税务透明化规则并不会因为资产进入信托而自动停止。相反,CRS本来就要求识别信托中的相关角色,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人。

CRS 2.0下,进一步变化在于:报告信息将更强调这些人分别以何种角色进入架构。OECD说明,修订版CRS要求报告控制人在实体中的角色,使税务机关能够区分所有权、控制权、受益人身份与管理角色,例如高级管理人员、保护人、受托人等。

因此,信托审查重点在于,委托人是否保留过多控制权、保护人是否由委托人亲属担任、受益人是否已确定、分配是否发生、分配对象税收居民身份如何、受托人是否具有独立裁量权、信托是否存在“名为全权信托、实为委托人控制”的问题。

(二)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都可能成为被识别对象

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通常是资产来源方;受托人是名义上的法律所有人;保护人可能拥有更换受托人、同意分配、否决投资决策等权利;受益人则享有分配利益或期待利益。CRS 2.0下,这些角色被识别和报送的可能性更高,尤其是当信托持有金融账户、投资实体权益或通过投资机构持有加密资产敞口时。

客户常见误区是:只要受益人尚未实际取得分配,受益人就不会被识别。这个判断需要具体分析。对于固定受益人、已确定受益人、实际取得分配的受益人、对信托有控制权的受益人,其被识别和报送的风险并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

(三)基金会、私人信托公司和家族办公室也不能当然排除

私人基金会、私人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投资公司,常被用于持有家族资产、管理投资账户或配合信托安排。但这些结构并非天然不报送。其是否被报送,取决于其CRS分类、是否为金融机构、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应报送控制人,以及其持有的账户和资产类型。

尤其在CRS 2.0下,如果家族办公室或投资实体投资加密资产、虚拟资产基金、代币化产品或加密资产衍生品,可能同时引发修订版CRS和CARF的交叉审查。

专业视角下的重点行动建议

(一)先做身份一致性审查

税收居民身份是CRS/CARF的起点。客户应当先梳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国籍、永久居留、实际居住天数、住所、家庭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任职地、董事身份、社保和纳税记录。对于具有双重税收居民风险的人士,应当形成书面法律或税务判断意见,而不是依赖开户经理口头判断。

(二)梳理资产全口径清单

资产清单应当覆盖银行账户、券商账户、基金账户、保险保单、信托权益、基金会权益、合伙权益、境外公司股权、电子钱包、加密资产账户、冷钱包、稳定币、NFT、结构性产品、虚拟资产基金和投资实体权益。

清单中不应只写余额,还应写明账户持有人、实际出资人、受益人、控制人、资产来源、收益类型、税务申报情况和资金最终流向。

(三)对离岸架构做穿透图、文件一致性审查

对于离岸公司和SPV,应当制作一张从最终自然人到各层公司的穿透图。律师应当逐项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名册、银行KYC、CRS表格、审计报告、税务申报、投资协议、融资文件、代持协议、家族安排文件之间是否一致。

(四)对信托做角色图、权利保留审查

对于信托,应当单独制作角色图,列明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受益人类别、投资顾问、分配建议人、账户签字人。重点审查委托人是否保留过多控制权,保护人是否具有实质否决权,受益人是否已确定,分配是否发生,分配对象是否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五)对加密资产做交易路径底稿

加密资产合规的关键不再是“现在钱包里有多少”,而是历史交易路径是否能够解释。建议至少形成四类底稿:入金来源、交易记录、跨钱包转移记录、收益申报或税务判断意见。

(六)金融机构和服务商应提前升级表格和系统

金融机构、家族办公室、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和加密资产服务商,应当更新客户尽调问卷、控制人识别表、自我证明表、受益所有人登记、系统字段、XML报送接口和内部审计流程。

附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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