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布虚假比较广告“拉踩”竞争对手 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发布商业广告的初衷应是推广自身产品,但部分经营者为争夺市场,将广告异化为恶意贬损对手的工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例,认定某公司利用虚假比较广告实施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23万元。
原告甲公司系工业级打印设备高新技术企业,在半导体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乙公司由甲公司前销售工程师离职后成立,经营范围高度重合。2023年起,乙公司在官网及展会上密集发布比较广告,通过“双向篡改”手段:一方面将甲公司产品分辨率等核心参数虚假标注为远低于实际水平的数值;另一方面宣称自身掌握“唯一百纳米级别精度技术”,虚构产品性能优势。
甲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未果后提起诉讼。乙公司辩称属于正常产品对比,但法院查明其法定代表人曾深度参与甲公司产品研发,对真实参数明知却故意扭曲数据。法院指出,比较广告必须遵循客观事实,不得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乙公司行为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商业宣传”,又因人为压低竞品核心指标损害商品声誉,同时符合“商业诋毁”要件。其通过信息不对称扰乱市场秩序,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官网首页连续10日刊发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此案明确:比较广告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虚假“拉高踩低”将承担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严格规范比较广告行为,要求对比内容客观真实、不得编造数据或隐瞒关键信息。经营者应通过良性竞争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公平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