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侵权案终审判决:经营者需赔偿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026年4月20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某甲在其经营的KTV中,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许可,通过点歌系统播放协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
判决依据包括:取证视频显示涉案作品与协会管理作品在画面、歌词、声音等要素完全一致;作为经营者未履行著作权审查义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侵权债务应由原经营者承担。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刘某甲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4128元。
音著协起诉称,武功县某KTV在经营期间未经授权播放其管理作品,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18010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发生于刘某甲经营期间,新经营者不承担此前债务;综合考虑疫情对KTV行业影响、作品知名度等因素,按1元/包间/天标准核定赔偿金额。
争议焦点及裁决
二审争议焦点为:KTV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法院指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担;协会单方著作权使用费标准不具强制约束力;一审酌定赔偿数额符合行业实际。故驳回音著协上诉请求,二审费用由协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