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X年X月XX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原产地为美国的PA6加纤再生塑料粒1票(报关单号5150202XXXXXXXXXXX),申报价格12.26万元,商品编号3908101900。经查验,该批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908101200,漏缴税款133,703.28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申报商品编号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对影响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行为,应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本案因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最终对当事人处以6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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