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钢铁业脱困发展的工作目标,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同时,《意见》强调了3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二是坚持地方组织、中央支持;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
组织实施方面,《意见》提出,相关部门要建立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综合平衡,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落实到位;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据此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意见》部署了四大主要任务:
一是严禁新增产能。《意见》特别指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是化解过剩产能。根据《意见》,我国钢铁业将实施依法依规退出、引导主动退出,并拆除相应设备。在依法依规退出的途径上,将从环保方面、能耗方面、质量方面、安全方面、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并提出了具体的执行期限和处罚方式。在引导主动退出的途径上,将完善激励政策,将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其中,鼓励钢铁产能规模较大的重点地区支持属地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的压减任务;鼓励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重点推进产钢大省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城市钢厂,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同时,《意见》强调,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三是严格执法监管。《意见》明确提出,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同时,明确在能源消耗、产品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信息公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
四是推动行业升级。《意见》提到,将在推进智能制造、提升品质品牌、研发高端品种、促进绿色发展、扩大市场消费5个方面推动钢铁业升级。
《意见》明确提出了5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奖补支持。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是完善税收政策。加快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等领域。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统筹研究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首先,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钢铁企业并购重组,同时,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其次,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再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完善并购资金退出渠道,加快发展相关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最后,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
四是做好职工安置。《意见》强调,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选取4类途径安置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五是盘活土地资源。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意见》指出,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投资拉动作用大、吸纳就业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材市场需求回落,钢铁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亏损面和亏损额不断扩大。
来源:中国冶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