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4日,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意见中以下内容涉及钢铁,包含了去产能、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等内容,对钢铁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绿色发展势在必行。
1.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
3.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
4.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5.重点区域和大气污染严重城市加大钢铁、铸造、炼焦、建材、电解铝等产能压减力度,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高污染燃煤电厂逐步关停。
7.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8.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9.到2020年,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的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及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均下降10%左右,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及汾渭平原煤炭消费总量均下降5%左右;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10.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
11.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
12.重点区域采暖季节,对钢铁、焦化、建材、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13.重污染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14.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和整治。
15.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
16.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合理退出问题。
来源:新华社、中国政府网、中国煤炭报微信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了环境问题首先问责书记省长市长县长
据华夏时报记者 马维辉报道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总方案印发出了环境问题首先问责书记省长 》一文中:
参与《意见》起草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督察专员徐必久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以前也说党政同责,但现在的要求更加明确,就是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以及省长、市长、县长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质量负总责。”徐必久说,“以后生态环境出了问题,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没有完成的,首先问责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以及省长、市长、县长,这是跟以往要求不一样的。”
“要把责任清单明确下来,把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谁的事情谁干,谁的孩子谁抱,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也要按照职责清单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徐必久说。
过去几十年,中国生态环境没能保护好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只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而没有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与以往其他文件不同,这次的《意见》没有把“党的领导”放在最后,而是放在了比较靠前的第三章,凸显了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考核问责、终身追责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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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
(二)强化考核问责。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各地参照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来源:新华社 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