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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读 第5条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读 第5条 贸易风控
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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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解读 第5条

信用证交易中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关系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处理的是单据本身,而不涉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依据提交的单据判断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只要单证一致,开证行即需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

即便买卖双方在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仍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机制有效保障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缓解了交易双方因互不信任而产生的障碍。

欺诈例外原则及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

尽管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一致性,但全球普遍接受“欺诈例外”原则。当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受益人通过欺诈手段试图获取款项时,法院可干预并阻止银行付款。然而,这一例外适用有严格限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包括:

  •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内容虚假的单据;
  •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没有真实交易;
  • 其他可以认定为信用证欺诈的行为。

如发现上述情况且可能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失,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况

即便存在欺诈情形,如果出现以下善意行为,付款义务不得被中止:

  • 开证行指定人已按指令善意付款;
  • 开证行或其代理人已对票据作出善意承兑;
  • 保兑行已善意履行付款义务;
  • 议付行已善意完成议付。

这体现了信用证交易制度对善意第三方权益的保护。

实务建议

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单据表面相符”,该规则应尽量不被打破。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前充分了解卖方背景,并通过合理设置单据条款降低风险。开证行也应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以避免在欺诈情形下被动付款。出口方则必须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并保证所提交单据与信用证完全一致,以降低拒付风险。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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