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高频疑难问题解答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办理中,我们收集整理了咨询频率较高的疑难问题,为您——解答……
01 未收款或者未开票的,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02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企业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财务上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03 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需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04 企业扣缴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计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05 项目研发失败了,研发费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依据政策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要求,就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06 所得税收入确认与开具发票有关系吗?
答:没有关系,所得税收入与开不开具发票、有没有申报增值税无关,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确认收入。
07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是多少?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08 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但未通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政府,直接捐赠给受助人,能否扣除?
答:不能,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通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政府,直接捐赠给受助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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