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虚抵进项、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246,658.35元。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利用票流、资金流和物流信息交叉比对,精准锁定其“接受虚开”及伴随的偷税行为。由于该企业在检查期间主动预缴税款,裁量上适用西南区域基准中“五年内首次发生且配合检查补税”的50%罚款档次,按偷税金额处罚款123,329.19元;同时其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依《发票管理办法》本应并处10万元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款”从高适用规则,最终执行偷税罚款123,329.19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昆税一稽罚﹝2026﹞4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云南XX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23,329.1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4-2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按罚款数额较高的偷税行为处罚款123,329.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虚开发票及偷税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38项违法行为的第一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因你单位于2026年3月19日预缴了增值税173,946.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88.14元,教育费附加2,609.21元,地方教育附加1,739.47元,企业所得税66,623.30元,
电子税票号码:353016260300122400、353016260300122399,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合计246,658.35元0.5倍罚款123,329.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第27项违法行为的第三档裁量标准:“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处罚10万元-30万元”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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