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该公司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通过支付手续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5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据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典型的“无货买票冲成本”违法手段。怒江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检查中精准捕捉其主动供述的线索,并依据支付手续费的微信转账截图固定证据链,最终认定虚开发票行为。尽管企业配合调查,仍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其虚开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同时就少缴印花税1,790.42元加处50%罚款,合计重罚逾10万元。本案涉税金额虽小,但稽查透过资金流信息击穿伪装,罚款力度远超所图税款,凸显了“以数治税”下虚开普票亦难逃严惩的高压态势。
怒税一稽罚﹝2026﹞XX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0,05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4-2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1、对你公司应缴少缴印花税1,790.42元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95.2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27项第3款(代码:412)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供述取得54份涉嫌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相关情况,提供支付手续费的微信截图,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第五类第38项第1款(代码:501)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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