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经营涉税风俭提示
增值税法施行后
这些“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别忽视!
视同应税交易,是增值税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在特定情形下,纳税人虽未取得销售收入,但其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货物用于特定用途,税法规定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以下三类情形是典型的“视同应税交易”,企业需重点关注:
情形一: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易错点: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如月饼、饮料、纪念品等)发给员工作为福利或自用,因为没有对外销售、没有收款,所以不需要缴税。
政策解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意: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该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转出处理。
情形二:无偿转让货物
易错点:认为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作为样品、礼品、赞助品等无偿赠送给客户或合作伙伴,因为是“白送”,所以不涉及税务问题。
政策解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易错点:认为将公司名下的房产、商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偿赠送给关联方、亲友或其他单位,属于内部资产调拨或私人赠予,无需缴税。
政策解读: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不动产(如房产)以及金融商品,同样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应按规定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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