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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别忽视

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别忽视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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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规经营涉税风俭提示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别忽视!视同应税交易,是增值税法中的重要概念。

合规经营涉税风俭提示

增值税法施行后

这些“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别忽视!

视同应税交易,是增值税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在特定情形下,纳税人虽未取得销售收入,但其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货物用于特定用途,税法规定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以下三类情形是典型的“视同应税交易”,企业需重点关注:

情形一: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易错点: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如月饼、饮料、纪念品等)发给员工作为福利或自用,因为没有对外销售、没有收款,所以不需要缴税。

政策解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意: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该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转出处理。

情形二:无偿转让货物

易错点:认为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作为样品、礼品、赞助品等无偿赠送给客户或合作伙伴,因为是“白送”,所以不涉及税务问题。

政策解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易错点:认为将公司名下的房产、商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偿赠送给关联方、亲友或其他单位,属于内部资产调拨或私人赠予,无需缴税。

政策解读: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不动产(如房产)以及金融商品,同样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范畴,应按规定申报缴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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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A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规划、财税顾问、专项代理及服务、房地产税收服务。公司主页:http://www.xindacta.com 电话:0755-3334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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