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开办个体工商户需要关注哪些涉税(费)事项?
个体工商户与税务机关打交道,主要有以下三类事项需要注意:
税务信息确认: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采集的信息基础上确认、补充其他涉税信息,新办开户(含税务网络可信身份认证)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完成注册,核对并补充基础信息。
发票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国已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当个体工商户的发票额度不够用时,还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
税费申报:个体工商户不仅应按时申报缴纳税款,也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代扣代缴职工的社保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社保费。
02 个体工商户需要申报的税(费)种有哪些?
常见的主要税(费)种:
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增值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增值税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按月或按季申报,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
可能涉及的税(费)种:
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核定相关的税(费)种,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种为准。
0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税务合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严格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税务合规前提条件:
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该《规定》明确将"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作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变更登记为企业和办理注销登记的必要申请材料之
04 个体工商户在增值税方面4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政策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05 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06 个体工商户也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吗?
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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