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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解读 第10条 修改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解读 第10条 修改 贸易风控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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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英文Article 10 Amendmentsa.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信用证修改规则解析

——UCP600第十条核心要点

信用证修改的基本原则:

  • 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不得修改或撤销。
  • 开证行自发出修改时即受其约束;保兑行可选择是否将确认扩展至修改内容。
  • 原信用证条款在受益人明确接受修改前仍然有效。
  • 交单行为可视作受益人对修改的接受。
  • 修改内容不可部分接受,否则视为整体拒绝。
  • 若修改中规定“未按时拒绝即生效”,此条款无效。

实务操作要点解读:

  1. 信用证具有不可撤销性,但基于实际贸易需要,修改情形常见。
  2. 开证行一旦发布修改,必须受其约束。而保兑行可自由决定是否延长确认,并应及时通知相关方。
  3. 受益人无需正式书面回复是否接受修改。其提交单据与修改内容一致,则默认为接受修改。
  4. 通知行在转达修改信息时应同步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并保持原有通知义务的一致性。
  5. 对修改内容进行部分接受将被视为完全拒绝此次修改。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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