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不可转让海运单审核要点解读
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根据UCP600第21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签署要求:必须标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的身份,并由相应人员签署。代理签字须注明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
- 装船信息:需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指定船只。若为预先印就文字,则以签发日期为准;若有已装船批注,则以其日期为准。
- 运输港口:需注明装货港及卸货港,如所显示的装货港与信用证不符,则需通过批注注明实际装货港、装船日期和船只。
- 正本单据:应标明全套正本单据的数量(即使仅出具一份),银行只审核全套单据中的正本。
- 运输条款:即使载有运输条款的具体内容,银行不予审查,只需提示条款存在即可。
- 租船合同限制:不得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关于转运:
- 海运单可注明货物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海运单覆盖。
- 即便信用证禁止转运,若货物装于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中,且海运单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仍可接受。
- 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可被忽略。
不可转让海运单本质上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主要用于委托运输流程,收货人凭身份而非提单提货,区别于传统提单。银行对海运单的审核标准基本等同于提单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