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四名德国人由于没有扶倒地的老人,结果被警方通缉。他们可能会被判1年的监禁。(小编此时才知道:在国外也有不扶倒地老人的,颇有天下乌鸦宽慰感。)
因为德国法律大概是这样规定的:无视他人的协助需求,是违法的。如果由于未帮助他人而导致他人性命受严重威胁的,最高可判一年。
这听起来,太可怕了。如果这法律在我们这里实施,会怎样呢?
有人这时会说:这样的法律会把我们陷入两难境界。
救人,可能被判赔付伤者的医疗费。
不救人,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最好的方式就是少出门,宅在家里。
仔细深究,才知道:在有些国家是有“好撒玛利亚人法”的。
这个法律条款的核心是:
当你见义勇为时,由于措施不当,结果造成了伤害,你是免责的。

“好撒玛利亚人法”让当见义勇为没有什么后顾之忧,有这样的前提,其实人人都是愿意见义勇为的。毕竟“人之初,性本善”。
小编进一步想:如果有“好撒玛利亚法”想必我们也不会反对德国的那条苛刻的法律,我们应当会对“不扶老人被通缉”拍手称快的,因为估计有“好撒玛利亚人法”,我们中国是不可能出现“见倒不扶”的现象。
所以,不要盲目赞扬西方人的素质,我们中国人的素质、思想水准照理是不可能比他们差的。
白老师说得对:不要站在道德的角度评判道德的事。
有时道德之所以没有彰显,是因为有些条件对道德进行了束缚、限制乃至打压。
那么我们有没有类似的法律呢?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确实没有一条:如果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提出索赔、或见义勇为者救助不当导致“受害人”扩大受害的,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究其原因:我们应该几乎不会遇到见义勇为的人反倒被“被救者”状告的情况,或者说立法时没有人会想到有这种情形的发生。
但,不能因为我们没有这样的法律而说我们的法律环境多恶劣。任何事物都有渐渐成熟完善的过程。更何况,我们是个大国,人也多,应该给法律环境成长的时间。

而且我们还要看到:
即使在西方,有这样一条美好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但也不是完全能够得到完全正确的实施。
2004年在美国曾发生一起车祸。车祸里,一位名叫托尔蒂的人将在事故车前排副驾受伤的范霍恩拖了出来。后来范霍恩不仅不感恩,还状告托尔蒂由于救人不当导致伤残加重。
2007年法院判范霍恩胜诉。但此事引发民间强烈抗议。
2009年法律才得到进一步修正与完善,“好撒玛利亚人法”才得到更彻底地执行。
所以,最后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总结我们的观点:
德国“不扶老人被通缉”表明了那个民族的严谨与爱,值得我们去学习。
但我们也不必把自己看低看扁。
随着中国的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发展,类似“好撒玛利亚人法”一定会诞生,让更多的人更大胆、更无惧地见义勇为,这才是我们的完善方向。

附:讲讲“好撒玛利亚人法”
源自《圣经》的一个寓言故事。
一个犹太人被打劫,并被打成重伤在路边奄奄一息。
一个祭司和犹太人经过,都不闻不问。
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却不顾撒玛利亚人与犹太人之间的重大分歧和隔阂,去救助了犹太人。
这里所提倡的应该是爱与互助吧。
特别是要无条件地去爱他人。

其实,扶老人的问题早已经不是问题。
在厦门我已经听闻甚至围观过多起扶老人的事,没有一起被讹的事会发生。其中有一起甚至是老人都已经摔得头流血了。
事实证明中国人99.999%的中国老人是很友善的,而媒体基于“新闻”所需,报道了“0.001%”中的1%——其实这些现象少之又少。
在中国,你大可不必担心扶老人会怎样!即使我们没有“好撒玛利亚法”。
大多数中国人还坚信那条:人在做,天在看!
愿我们看到事情的实相。
愿我们在实相面前充满自尊与爱。
愿我们无条件地去爱他人,并因此得到祝福与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