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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汇编】疫情期间面向企业的帮扶政策-厦门篇

【原力汇编】疫情期间面向企业的帮扶政策-厦门篇 法律原力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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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法律原力团队整理了厦门地区面向中小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截至202





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法律原力团队整理了中央及上海厦门地区面向中小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截至2020年3月3日),供企业参考,以期共克时艰。





厦门地区面向企业的扶持政策-目录

1、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

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

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南的通知

10、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暂不缴纳社保费的温馨提醒

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12、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信用风险的通知

1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1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15、厦门市支持文化企业抗疫情促发展若干措施

1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暂不申报缴纳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门,各企业用人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现将《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0日      

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 

    

  一、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情形的处理 

  (一)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出勤照发。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继续在家休养的劳动关系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上述情形中,职工无病休证明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3、职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4、提倡企业从职工关系管理的角度,给予职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四)企业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应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休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要求在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的职工暂时不返岗复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职工应依法予以配合。 

  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其返岗复工;企业安排职工延迟上班或在家自行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六)职工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职工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安排职工返回原工作岗位参加工作;职工返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企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八)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九)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工作的,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 

  (十)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职工协商一致,不得以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职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除外。 

  二、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情形的处理 

  (十一)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十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三、春节延长假期的有关规定 

  (十三)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认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包括春节假期3天。因此,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十四)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工资支付 

  1、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四、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或延长工作时间有关情形的处理 

  (十五)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职工提前返岗的,如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加班生产或者政府要求的其他紧急保障防护措施需要加班等情况,属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十六)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企业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工作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不得因职工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处理。 

  (十七)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加班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十八)涉及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需要加班的,春节期间除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法定假期外,其余假期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十九)支持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休息时间。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的申请方式(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防控用品生产等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也可以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五、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工伤认定 

  (二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二十一) 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二十二)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与办理时限 

  (二十三)违法举报投诉与纠纷行政调解时效与办理期限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纠纷调解的,行政调解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提供相关用工材料或者进行改正的,期限暂时中止,从中止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限继续计算。 

  (二十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与案件审理期限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按时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开庭审理。 

  3、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十五)为防控疫情,当事人可通过网上(电话)投诉举报、网上申请调解、邮寄申请仲裁等方式提出合理诉求。全市各级劳动保障信访投诉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先行通过网上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依法主持开展调解,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局、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税发〔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税收支持,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措施,请认真执行。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

  (一)支持疫情防控行业发展。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积极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增值税免税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优惠政策。辅导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及时进行年度申报,全力落实财政等部门共享申报数据的行政协助,加快研发补助发放进度。

  (三)支持扩大产能。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支持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防控产品生产销售。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纳税人需要核定其增值税发票申领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六)支持防控物资发放。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公益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急事急办,全力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合规途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合规途径捐赠用于应对此次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八)支持防护一线医务人员。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参与防疫防控的医疗机构人员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后续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全身心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役中。

  二、全力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九)大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重点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费)等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灵活采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对经营状况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合理予以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十)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十一)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出申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十二)免征小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三)依法办理涉税延期事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涉税事项,依法延长相应办理期限,依法免于处罚。对其中因逾期办理需启动后续程序的,暂不启动该程序。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可依法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全力优化纳税服务

  (十四)畅通“不接触”办税途径。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醒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选择“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趟不用跑”。将自然人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份数由每月3次(份)提高至10次(份)。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快递送达、自助申领服务。

  (十五)开通“预约办”绿色通道。开通“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和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特殊业务的纳税人,纳税人可进行快办服务预约,12366通过工单转发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即来即办、即办即走。

  (十六)强化与纳税人线上互动。通过微信、网站及12366服务热线,快速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热点及难点问题,加大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通过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及时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对疫情防控有关特定纳税人,建立服务清册,以问题为导向,成立专业团队,精准指导,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十七)积极开展容缺受理。对影响到纳税人社保待遇或后续生产经营的业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纳税人后期可通过邮寄方式补齐办理资料。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资料的,依法延长承诺期限。

  (十八)优化退(免)税服务。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确保出口退税申报及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均可实现网上申报、开具;持续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无疑点申报办退速度快于现行规定期限,进一步加快企业资金回笼,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全市税务系统要主动作为,尽锐出战,组织落实好税务支持抗击疫情各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局办公室要加大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证支持抗击疫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基层局在确保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积极调配人力资源,派员参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和志愿服务。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要发挥好党团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作表率,勇担当,广泛动员党员干部,依托党员“双报到”等形式,积极配合所在社区、街道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结合我市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全力保障我市用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资金需求。

  1.积极推动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名单,获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并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支持。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等9家金融机构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并及时对接,对于国家重点保障企业,在2天之内将优惠利率贷款发放到位,确保相关企业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利率低于1.6%。

  2. 梳理完善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银行机构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信贷支持,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推动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等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信贷(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85-100基点),并享受一定比例的市级财政贴息。支持各商业银行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合作,同时争取各总行更为优惠的内部转移价格,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市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

  3.有效运用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各银行机构要用足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其低成本的撬动作用,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切实用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

  (二)千方百计帮扶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外贸等行业的企业渡过难关。

  1.对企业已有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在无其他负面信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担保条件不弱化的情况下,经企业提出申请后,可给予展期一定期限,并简化贷款展期手续。

  2.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适用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型企业,提高审批效率。

  3.简化贷款手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落实放款操作条件,实行“马上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各银行机构要尽快对本实施办法第(一)(二)条制订实施细则,报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备案并向企业公布。(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银行机构)

  (四)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的企业相关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采取下列措施:

  1.灵活调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费贷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有条件的给予适当减免。

  2.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各银行机构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明确适用主体、延后期限、减免政策、证明材料等,报厦门银保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银行机构)

  (五)运用政府性担保、应急还贷资金为企业提供支持。

  1.政府性担保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取消资产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并以原正常收取的担保费为基准,减半收取新增及延保、续保业务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增加担保额度、延保、续保等方式做好配套担保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延长时间不低于90天;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2.积极运用政府应急还贷资金加快续贷操作,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扩大应急还贷的合作机构和适用范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合作机构拓展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还贷资金的前提下,业务品种拓展至合作机构的所有信贷产品。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同时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增强保险保障功能

  (六)全力支持对疫情防控物品的进口,免费提供相关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支持。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物品进口过程中进口信用保险等特殊信用保险需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降50%以上予以承保。加快办理出口信保理赔,加大理赔资源投入,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下调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水平20%以上,支持更多小微企业稳定经营,加强风险预警和提供风险建议。(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

  三、加强资本市场服务

  (七)协调各审计机构,督促其抓紧开展相关审计工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做好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信息披露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收集了解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编制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度季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对因疫情影响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积极指导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八)支持企业发行金融债券、超短融、短融、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积极协调拟发行上述产品的企业取得注册发行“绿色通道”支持。加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防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融资对接,引导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资金募集和投入效率。(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九)对因受疫情影响存在流动性风险的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协调金融机构通过给予适当展期、发新还旧等方式,对股价下跌的暂不追加抵质押品,有效化解流动性危机,防范股权质押风险。(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

  (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启动股票回购,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依法实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实时跟踪进展,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并对积极响应落实的上市公司在分类监管评价中进行加分。支持国有企业战略性互持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进一步稳定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十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重点保障企业和因疫情带来市场拓展机会的优质企业,如生物医疗、在线教育办公等行业企业,优先纳入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重点辅导培育。在我市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依托驻厦服务基地(联络处),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实现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四、发挥纾困基金作用

  (十二)有效利用我市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纾困专项基金,进一步优化管理办法,简化申请流程,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加大对大股东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的质押风险的摸排力度,强化股权质押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增信,适度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提高信用贷款额度或抵押成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银行机构)

  五、提高外汇办理效率

  (十四)便利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对于各区政府、医院等境内机构进口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各疫情防控物资的,银行机构可先予办理进口购付汇手续,并于购付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报备。对于真实合法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银行机构可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和审批材料,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各区人民政府,各银行机构)

  (十五)便捷办理跨境外汇收付。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特殊外汇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回应个人特殊外汇业务需求。(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十六)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开展跨境融资。(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六、强化地方金融服务

  (十七)国有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给予年化利率不超过12%的优惠贷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不高于原正常贷款利率的80%。国有控股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收取的利息、租金不高于原正常收取标准的80%。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视情合理延后其还款期限,延长时间不少于30天。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对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采取优惠支持举措的,相关业务不纳入财政、国资部门对其实施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十八)鼓励非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感,参照前述对国有控股地方金融机构的做法,加大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十九)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设医药医疗特色板块,鼓励国家、省、市重点保障企业挂牌特色板块,并减免企业挂牌费用,开通股权融资“绿色通道”, 2年内免收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转让、增资服务手续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

  七、实施“一企一策”

  (二十)银行机构要加快调查受困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梳理近期到期贷款业务清单,掌握客户还款资金落实情况。对因受疫情影响有延期还贷需求的,实行“一户一策”,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积极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持续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融资需求调研,帮助重点企业利用直接融资、风险管理等工具缓解融资压力。(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一)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实行“一行一策”,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银行机构)

  八、建立“绿色通道”

  (二十二)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启动快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渠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疫情影响期间,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三)金融机构要减免抗疫相关转账业务手续费、疫情受困企业展期续贷款相关服务费用、抗疫及民生保障生产企业贷款、发债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和中介费用。(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九、提升监管容忍度

  (二十四)推动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企业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展期续贷、延后还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共渡疫情难关的举措应实施尽职免责。疫情防控期间,原规定逾期60天计入不良贷款的,其期限可适当延长至90天。(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二十五)着力破除形式主义,为各金融机构减负。确保金融机构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和企业帮扶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科学安排各类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信息数据报送等活动,控制各类监管检查的频率和次数。(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十六)加大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严禁利用疫情相关的医药研发、防护用品生产、人员救护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禁利用物资供需关系炒作或虚造证券、期货、大宗商品等交易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以垫付过桥、以贷养贷等方式提供现金贷、“套路贷”、直接或变相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

  十一、加强工作督办落实

  (二十七)建立问题反映和督促检查机制。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跟踪服务,及时收集了解企业针对金融服务的问题和意见。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设置热线电话、线上平台等方式,畅通疫情防控期间意见反馈渠道。加大对各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的监测评估和督促力度,对支持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金融机构总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八)对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度高、工作落实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表扬并在分类监管评价中予以加分,并在政府部门选择业务合作对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中予以政策倾斜或加分。(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3日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推动项目有序开复工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2020〕8号)精神,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房地产相关企业复产复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企业尽早开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优先保障项目清单。

  二、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场所、售楼现场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及工作人员防疫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办公,有序开放售楼现场,记录出入营销场所的人员信息和体温情况。在疫情期间,鼓励企业推行网上办公;无特殊情况,各房地产项目推介、销售主要采取网上营销、定向营销、分散营销等,不组织人员集中的现场销售活动;销售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强化一对一的服务关系,避免销售人员与客户交叉接触,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三、根据疫情对建设进度的影响,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五、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按时发放。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六、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八、加快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分批次加快企业扶持资金兑付,第一季度完成首批预付资金拔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0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减免部分港口收费。对厦门港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全免。(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二、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减半。对在厦门港引航的所有船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131号)的基础上再打五折收费,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外贸中转的港口作业包干费对国际中转、内支线中转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集装箱装卸船作业)按照各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企业签署协议的收费标准降低10%计收。(责任单位: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


  四、减免集装箱拖车停车费。适用厦府规〔2020〕3号文件第八条款“适当减免房租”规定,即租用政府性经营或国有企业经营的停车场的集装箱拖车企业,停车费2月份全免、3~4月份减半。(责任单位: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减半”从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物流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缓缴减免税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物流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物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稳岗扶持。按照厦府规〔2020〕3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给予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增加招聘新员工解决驾驶员、业务人员缺口,给予每名新招员工培训费用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对承租政府性资产、国有企业中经营用房、停车场的中小企业,租金、停车费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上半年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高崎机场处理国际进出港货物量(不含邮快件)1200吨、2400吨、4800吨以上的,每吨分别给予150元、200元、250元奖励。对积极承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重点民生物资物流服务的,优先推荐列入各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名单,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支持创新发展。对物流业务进行协同化、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本下降、效率提高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效果明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软硬件投资额8%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快递服务民生电商。2020年上半年,新增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并完成备案登记25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个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在城乡新增设立自助投递终端12组,且每组自助投递终端达30个格口的,按终端组数给予2万元/组的奖励。国际和港澳台地区进出境邮件、快件业务量达到36万件以上、100万件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100万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150万件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本实施方案所指物流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企业。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政策性保险费率。对抗疫医护物资进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不低于50%,免费为相关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服务。将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下调不低于20%。优化理赔流程,对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实施见索即赔或启动简易理赔程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

  二、加大金融支持。按照厦府办〔2020〕4号 文规定,加大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新增100亿元信贷额度支持厦门企业,重点覆盖医护和民生物资进口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重点外贸企业,其中首批安排1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困难企业采取一户一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降低费率等纾困措施。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均安排5亿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商业银行转贷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

  三、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力度。外贸中小企业年度扶持额度为20万元,境外展会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分2.2万元、2.7万元两档。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取消或被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仍按展会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损失的展位费。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对单个平台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资金申报兑现由原来的“集中受理、分批审核拨付”改为“实时申报、常年受理、分批审核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预警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导致企业增加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措施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10万元。建立不可抗力证明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情形,积极帮助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律师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贸促会)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南的通知



各纳税人、缴费人: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税收支持,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我局提出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并制定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税指南》,现将办税指南予以公布。


  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暂不缴纳社保费的温馨提醒


各参保企业: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精神,有关部门近期将出台减免大中小微企业社保费的具体实施办法。为避免缴纳后再退费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建议参保企业暂不申报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后,我局将及时发布通知公告。

   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继续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2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会展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奖补资金拨付。对2019年第四季度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7〕24号)和《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7〕25号)奖补条件的项目加快审核,3月底前完成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二、加大项目奖补力度。在《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政策奖补资金标准基础上,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新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展览项目(不含重大展览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上半年举办并符合奖补条件的会议项目(不含重大会议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三、提供会展场地奖励。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在会展场地提供方维持原有租金不变或降低租金的情况下,按该会展项目上浮前奖补金额的10%标准给予会展场地提供方会展场地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四、协助宣传推广。对已报备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举办的展会,提供合作媒体资源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疫情结束后,企业派员参加由市会展促进中心组织的境内会展营销推介活动,给予定额补助2000元/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会展局)、市财政局、市会展促进中心)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措施支持会展企业应对疫情。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信用风险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区信用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系列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切实保障市场主体信用权益,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共渡时艰,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我市化解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信用风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失信行为的界定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慎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

  (二)因疫情引发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被动失信行为;

  (三)属于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不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需审慎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情形及条件清单,并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公布。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及时履行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义务;未及时纳税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的;未及时缴纳水电气等费用的;未及时缴纳各类行政事业收费的;未及时履行行政审批时做出信用承诺义务的;未及时履行金融债务义务的;其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可以不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市场主体化解不可抗力信用风险

  各单位要对符合前款条件和范围的,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市场主体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信用风险:

  (一)不将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和公示失信信息;

  (二)不作为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的因子,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评级评价结果;

  (三)不纳入法人公共信用评价模型和自然人信用评分模型;

  (四)不实行失信惩戒,不将其作为限制市场主体申请优惠政策、参与招投标以及部门加大监管频度等惩戒措施的依据;

  (五)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充分考虑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采用综合分析、区别对待、审慎采信等方法评价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六)帮助化解征信风险。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要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到期未能及时偿还信贷的进行协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展期或续贷,并根据信贷调整情况,报送相关征信记录。

  三、积极消除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影响助力复工复产

  (一)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各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从支持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对企业过往发生的还在公示期内的轻微失信记录,积极引导企业做好信用修复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生产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协助开展信用修复;对因失信记录可能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正常运转的,有关部门可适当放宽整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可先行出具信用修复所需要件;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及其他复工复产需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满足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或有证据证明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等条件时,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市信用服务中心应开设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的信用修复或“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初审,并积极对接省、国家信用修复管理部门争取尽快完成信用修复复审、终审。

  (二)加快失信异议处理。各单位要切实保障市场主体信用权益,压缩失信信息异议处理核查时限。市信用服务中心应在收到企业失信信息异议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在收到市信用服务中心的异议核查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反馈;市信用服务中心应根据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的核查反馈结果,对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即刻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三)推行信用承诺。各单位要从改善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难以提供完整申报材料的,在提供主要申报材料并出具信用承诺书后,可以先行予以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力促企业复工复产。各单位要抓紧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摸查并制定消除信用风险政策。各单位认真分析疫情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的影响,摸查可能产生信用风险的类别和情形,研究出台放宽履约条件、延长履约时间、实行展期甚至豁免义务等政策措施,并在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实行信用服务全程网上办理。市信用服务中心要完善“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的在线修复、在线异议申请、在线信用查询等功能,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信用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6个月(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动失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执行。


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缓解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扶持困难行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三、阶段性免收企业污水处理费。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政集团)

  四、给予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对市级医用物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生产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给予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行业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工商业用水用气价格。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业用水价格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优惠后按1.8元/吨收取),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期间的用气,按照全省政策给予0.3元/立方米的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华润燃气)

  七、运用纾困发展基金帮扶重点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纾困发展基金投资范围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扩大到非上市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债券投资等方式支持重点企业化解经营危机,为尽责自救后仍无法解决危机的企业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圆集团)

  八、扩大应急还贷资金服务范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应急还贷服务合作机构从商业银行扩大至经认可的厦门域内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区(管委会)财政与银行等贷款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其中:贷款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20%,其余部分由市和各区、管委会按比例出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金圆集团)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里另有新的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餐饮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餐饮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资金拨付

  对符合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7〕201号)和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生活服务业方向)的通知》(厦商务〔2019〕151号)奖补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奖补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延期缴纳税费

  ㈠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餐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㈡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

  ㈢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局)

  三、落实税费优惠

  ㈠免征增值税。餐饮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㈡延长亏损结转期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餐饮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㈢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餐饮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扶持。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

  ㈣减免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餐饮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餐饮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㈤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餐饮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四、减轻费用负担

  ㈠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餐饮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㈡分担水电气费。除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执行外,对餐饮企业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优惠后按1.8元/吨收取),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对餐饮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

  ㈢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对餐饮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国网厦门公司、市水务集团、华润燃气公司)

  五、加大金融支持

  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对餐饮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餐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对我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餐饮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并给予适当贴息,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鼓励线上拓展

  支持餐饮企业向线上拓展,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促进餐饮、快递等企业之间共享资源,推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不见面”“无接触”配送等新经营模式。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2020年上半年实现网络营业额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含酒店、宾馆的餐饮部分),按网络营业额的2%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给予招工补贴

  餐饮企业自主招收首次来厦务工人员或本市新成长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加大稳岗扶持

  对2020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餐饮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开展技能培训

  支持复工的重点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采用线上方式开展“一企一策”职工技能培训,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对餐饮企业因生产急需新录用的人员,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简易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以在本企业正式就业并缴纳一个月养老保险作为认定条件。简易岗前技能培训,可不集中培训,采用职工自学或由企业结合生产岗位灵活实施,进一步优化培训考核办法。所需资金从技能提升专账支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里另有新的规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厦门市支持文化企业抗疫情促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文化企业抗疫情促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调整并加快拨付文化产业等专项资金。对符合《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奖补条件且信用良好的文化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快速启动2020年度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兑付工作,确保4月底前资金拨付到位。针对疫情影响,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适当降低门槛,贷款贴息比例按上限执行,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加快启动《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厦文旅[2019]199号)兑付工作,同时对500座以上大型演艺场所的奖励标准,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增加部分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影视产业发展。快速启动本年度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确保4月底前资金拨付到位。对受疫情影响暂停工作的在厦影视剧组给予支持,按向经认定的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机构报备的剧组,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在厦停拍的剧组工作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给予每人每天补贴100元,单个剧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我市电影院获得省下达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予以1:1的配套奖补,每家不超过10万元;2019年新建的影院按10万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三、适当减免税收。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对文化企业在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文化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减免文化企业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文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给予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入驻的文化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等费用,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民营运营单位为入驻的文化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给予运营单位按照减免3个月(2月、3月、4月)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贴,已享受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减免租金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国资委、市文发办、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五、加大实体书店补贴力度。对《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办法》(厦文发办〔2017〕23号)第七(四)条规定的补贴项目,在2020年2月-4月的补贴比例从30%提高到50%,每年补贴总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4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文化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对政府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文化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对文化企业已有信用贷款,不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文化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及配套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对征信资源好、业务税收稳定、有还款能力的中小微文化企业推出“文化企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不高于50万元,缓解企业资金困难。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针对文化企业的“抗疫贷”等金融产品,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文发办、市文旅局)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文化企业。措施中有明确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未明确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暂不申报缴纳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精神,省市两级近期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3月份征期将至,为避免多缴纳后退费,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请参保企业暂不申报缴纳2020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待省市相关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局将第一时间通过税务局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通知参保企业申报缴纳。

  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仍可继续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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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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