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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并购项目现状及法律尽职调查启动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双碳”政策背景之下,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与新能源产业发展联系密切有关新能源行业投资并购市场也迎来了“黄金时代”,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并购交易数量也与日俱增,市场发展如火如荼,但鉴于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而且随着国家层面陆续出台的一系列与新能源项目用地、补贴、建设、运营、监管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地方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新能源项目的监管,国资委相关机构对于大型电力央企收购项目的审查也趋严趋紧,以往为了抢滩项目匆忙上马的弊端逐步显示,大量的交易和项目意味着大量合规风险问题的潜伏,如何有效规避风险,使得新能源项目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是各大新能源投资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2022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特别指出:在经过第一轮项目投资建设的“试水”后,在总结新能源项目建设运营风险基础上,本轮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要求注重项目技术先进性以及项目运行的低风险性,达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为此,各大企业更加注重对新能源投资并购项目的投前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甚至直接将法律尽职调查制度形成投资并购的制度之一并严格规定尽职调查的程序和流程,现就本团队所经办的新能源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所发现及重点关注的主要问题与大家商榷,以共同促进此类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更具有行业针对性及更易于风险识别及评估。
新能源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性原则
尽职调查又称审慎性调查,是一项风险规避的调查活动,它是管理者的决策前提, 收购定价的主要依据、也是 收购后处置的基础,它是投资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步。尽职调查通常需要委托律师等团队对目标企业的历史数据、现存状况、或有风险(市场、技术、管理、资金)以及投资收益进行全面深入审核并做出评价,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为了保证尽职调查报告的准确与规范,围绕尽职调查“价值发现、风险发现和投资可行性分析”三目标,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审慎性原则
尽职调查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在工作中需要保持着非常审慎的职业理性。“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在尽职调查需要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管控风险的态度将存疑之处一一记录下来,以便逐一核实其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2.中立客观证伪原则
中立证伪原则要求开展尽职调查的人员需要在一开始就保持一种“中立偏疑”的立场,摒弃先入为主的“正确”思想。在具体的事务处置过程中,独立于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的意志,循着“问题-怀疑-取证”的思路收集充分的证据,对提供的重要文件进行审核查实,确保不存在重大风险后做出独立性的判断和结论。
3.突出重点原则
由于现实的交易多种多样,所需并购的目标企业的情况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态势。这时就应当对尽职调查内容、范围进行关键性和针对性的分析和选择,而不应盲目简单的对资料进行收集。把握重点突出关键,坚持目的导向,对企业的股权、合同、资产、担保、财税、劳工、环保、重大涉诉涉裁或处罚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和评估,才能得出有效的、重点突出的尽职调查报告。
4.保密性原则
在尽职调查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势必会接触到被调查方的一些内部政策、文件、财税等方面的关键性的商业秘密。律师应当以诚实信用来约束自己,以忠实勤勉的态度完成尽职调查的工作。必要情形下,参与尽职调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滥用或泄露。
5.穿透性原则
进行尽职调查需要“详略得当”,在部分调查方面保证全面性的同时,对一些关键性的重要内容做穿透性的审慎调查。结合原始的文件材料和证据进行交叉验证和穿透核查分析,确保能反映出公司最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股权持有情况,明确最终持有人与实际控制人可以避免后续收购目标企业的过程中出现股权矛盾、产生交易纠纷,将收购方的收购风险控制在萌芽阶段。
新能源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应关注的十大问题
1.尽职调查对象股权重大法律问题
1.1 调查内容
标的公司股权是否受到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执行措施等权利限制的相关文件;查询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变更登记申请中增资时股东出资情况;最完整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和股权架构。
1.2 重点关注问题和规避的风险
1.股权真实性和真假股东问题:核查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的真实情况是投资过程中所应进行的重要活动。公司内部已经进行了股权变更但是外部并未及时进行工商登记或者登记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存在这代持股协议等都会造成交易上的风险,提高争议解决成本。
2.确保股东出资到位:投资人股东溢价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关联交易等都会造成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尽职调查时应当重点关注相关的融资合同、验资报告、重大决策文件和审计报告等。若是非货币资产出资则需要重点关注下资产的评估情况,是否合规合法
3.确保股权不存在行权障碍:如标的股权被查封冻结,将影响项目交割。同时,在交割前如被依法处置的,股权转让方将丧失公司股权。
2. 尽职调查对象项目重大法律问题
2.1 调查内容
项目手续文件情况:核查标的公司运营/在建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区分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投产运营项目,查明已取得与尚欠缺的主要审批(许可)事项与支持性文件。
表1:主要审批(许可)事项与支持性文件
前期项目 |
项目核准批复/备案文件、电力公司接入批复和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份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外送线路工程路径意见、核准批复、林草部门的用地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项目不涉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的证明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
在建项目 |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
投产运行项目 |
消防验收备案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水土保持竣工验收文件、地质灾害评价审查文件、并网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
2.2 重点关注问题和规避的风险
1.尽量杜绝未批先建问题:实践中由于土地及建设相关的部分权证的取得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光伏风电等项目为了抢占新能源补贴指标,业内通常会采取未批先建的方式违规占地开工,部分项目在投运后也未能及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书。而根据规定,项目如果未取得上述主要审批(许可)事项与支持性文件,则项目属于违法建设或运营的项目,将面临项目无法开发或被责令停建、停产的风险。
2.核查证明项目用地的合规性的重要文件:新能源项目的占地范围广泛,占用土地的类型以及性质复杂。为了确保并购后的项目能继续进行避免或减少损失,应当重点关注新能源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是否占用了禁止使用的林地和草地,核查相关的证明文件,防止项目应占用禁止或限制性用地而被拆除。
3.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规:“双碳”目标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合规是企业合规所应当关注的重中之重,其合规与否也会对并购产生重大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以及影响程度规定了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对具体的细节做了深入规定。
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新能源项目的规定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90 |
陆上风力发电4415: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 |
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热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 |
其他光伏发电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4.确保其他会导致新能源项目停工停产或拆除的文件合规:光伏项目的开发需要取得水利、环保、国土、文物、建设、林业等方面的一系列批复意见和许可文件。主要文件有:地质稳定性报告、防洪评估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等。
3. 尽职调查对象的重大合同情况
3.1 调查内容
主导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作开发合同、EPC承包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运维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以及与政府机构签署的合同或其有效性须经政府授权或批准的合同;资产处置相关的合同、框架协议、备忘录等。
3.2 重点关注的问题和规避的风险
1.合同审查的基础要点:法律尽职调查中进行重大合同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主要业务、履约情况、或存风险、重大资产变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重点审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合同标的、金额、合同期限、履行情况等。审查合同的交易主体确保合法,主体需要满足特定资质或者特定经营许可的都已经落实到位,不存在程序上的各种瑕疵;审查双方意思表示,关注公司章程、重大决议、授权范围以及签订的重大合同原件等,确保合同订立时意思表示真实。确保合同不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或管理性规定,识别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关注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违约风险或法律上的履行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应当将重大应收账款或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关注重大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限制性约定,标的公司股权变动若是需征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应当及时沟通并处理好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事项。
2.确保重大工程类合同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对工程项目额招投标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做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常见的招投标违规操作有:为降低项目成本牟取利润而规避招标,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之间的以合谋串通弄虚作假的方式串通投标、行贿中标从而实现明招标、暗定标,招标文件错漏、对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或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阴阳合同。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通常需要承罚款、暂停项目执行被责令改正等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还会承担刑事责任。这会对并购的进程和成本预算产生极大影响,因此新能源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合规问题也是尽职调查过程中所应关注的重点。
3.核查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有无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重大合同中,若是存在明显不利于项目公司或增加项目公司重大义务条款,则会造成收购方的利益受损。因此,股权转让方需要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经营性合同进行信息披露,并将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
4.特别关注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不得并网运行。综上可知,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是新能源项目运营阶段必备的支持性文件,若是虚假并网或购售电合同存在阴阳合同则会使得并购方遭受较大的损失,因此为了确保发电的安全和后续的电力商品顺利交易,在尽职调查阶段需要对此项合同和协议进行重点关注。
4. 尽职调查对象的主要资产情况
4.1调查内容
1.土地情况:标的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情况、权属证书、土地所有权行无存在抵押或限制情况、土地出让金是否已支付完毕、有无租赁土地及其合法有效性。各发电项目相关的土地租赁合同、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协议、补偿款支付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支付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2.房产情况:标的公司拥有的房屋使用权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行使有无存在担保或限制情况、有无租赁房屋及其合法有效性。相关证件文件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等。
3.知识产权情况:核查标的公司获得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获得情况、权属证书、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所有权行使有无存在担保或限制情况。标的公司持有的商标或商号注册证或申请注册文件、公司互联网域名登记注册文件、公司持有的专利证书、公司许可第三人或被第三人许可使用任何知识产权和/或无形资产的协议,授权,同意或准许文件等。
4.主要设备情况:标的公司对其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设备或重要办公设备、车辆)以分期付款购买、信贷、租赁等方式拥有或使用的全部合同文件及付款发票等可证明该等资产所有权的相关文件。对重要资产设定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及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有关文件、登记证明等。
4.2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和规避的风险
1.审查土地方面应注意的要点:除了上述第三项注意问题中提到的用地项目不得涉及生态红线、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益林等禁止或限制性用地外,土地的产权需要清晰,防止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点有:1租赁村集体土地需要取得村集体有效决议(2/3以上村民同意)、2租赁未利用地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3租赁协议不应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4土地使用权若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则需要核实真正的权利人并取得相关许可。
2.审查房产方面应注意的要点:房产方面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在尽职的调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1产权清晰,勿有纠纷。2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转租不超期,租赁有备案登记。3房产不占禁止限制性用地,防范拆除风险。4 核实房产的“先押后租,先封后租”情形,防止因租赁合同履行不能而导致收购受阻。5确保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方面的瑕疵,确保房产非违章建筑,房屋及所覆土地均经过验收合格。
3.审查主要设备和知识产权应注意的要点:审查主要设备和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思路同房产类似,主要是从产权纠纷、权利负担和行权限制等方面展开。另外知识产权类资产还需关注其特有的风险问题,知识产权类资产需要重点核查其有效性即是否按时交纳了专利维持费和知产类资产的保护范围。
5. 尽职调查对象的融资担保情况
5.1 调查内容
1.融资情况:核查标的公司包括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股东借款等的融资情况。重大债权。标的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及其担保登记文件。重大债务。标的公司、银行、关联方、第三方公司、股东等各方之间的借款/融资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和担保登记文件等。
2.对外担保情况:核查标的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担保合同,查明担保登记办理、合同履行状况、有无违约及纠纷风险等情况。核查由标的公司提供的现在仍然有效的有关公司债务的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担保的任何协议及担保登记文件。
5.2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和规避的风险
1.检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融资或对外担保:审核股权转让方是否对标的公司的全部融资债权债务或者全部对外担保,进行如实披露,是否存在或有债务。应当核查融资担保合同,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是否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应当核查信用报告及主要资产权属证明,履行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相关情况:了解融资担保交易相对方的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主要包括其财务状况、最新的信用等级、是否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重大风险以及是否提供了反担保。
3.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重点核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依法履行了全部、必备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反担保。按照担保数额的大小、被担保方的信用及关联程度提示风险等级。
6. 尽职调查对象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情况
6.1 调查内容
1.核查标的公司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其设立、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无法律风险)。
2.标的公司附属企业名单和隶属关系表(包括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联营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最新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章程和公司组织性文件、股权架构;最新一期的财务报告和现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控股子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分公司的工商档案和最新营业执照。
6.2 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和规避的风险
1.重点关注程序合规:关于调查对象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情况主要从其程序合规展开,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等要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行为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审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合法合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2.区分原则:如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本次收购目的无关,应考虑进行剥离或注销。
7. 尽职调查对象的财务和税务状况
7.1 调查内容
1.财务状况:核查标的公司近三年来的财务基本情况,以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查明大额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它预付款、大额关联方账款的真实性,账龄查过三年的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的原因,有无法律风险等。
2.税务状况:核查标的公司现行适用的税种、税率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标的公司享受优惠税收、补贴政策的说明及其依据的清单,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事项核定书等;有关纳税义务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批复。标的公司最近三年缴付税款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最近三年对公司最近进行的税务审查的结果,以及关于对公司尚在进行的税务审计的描述,包括税务稽查案卷。最近三年标的公司因违反税法或缴税义务曾经或可能受处情况。核查项目是否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区。
7.2 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和规避的风险
1.关于财务问题:确保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合法有效,审核应收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债权是否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披露并核实各项标的公司的各项财务情况及债权债务,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
2.关于税款缴纳:针对税款主要是核查有无欠缴、少缴或偷漏税款的情况、以及是否有违反税法或缴税义务曾经或可能受处罚的情况。另外,由于新能源项目占地面积广泛的特点,如地面集中式光伏项目光伏列阵区占地面积较大,其用地范围可能横跨耕地、林地、城镇土地等。因此有两个税种需要特别关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需要重点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对于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并拟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所在城市的不同按照不同政策缴纳耕地占用税。
表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
45 |
|
40 |
|
35 |
|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
30 |
辽宁、湖北、湖南 |
25 |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
22.5 |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
20 |
山西、吉林、黑龙江 |
17.5 |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12.5 |
需要特别注意是,新能源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需要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原适用税额的50%。在尽职调查实践中需要结合当地免征税政策细心统计目标公司应纳税占用耕地面积并计算出应纳耕地占用税额,将其作为并购的价值考量依据。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表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分类幅度表
区位分类 |
幅度范围 |
大城市 |
1.5元至30元 |
中等城市 |
12元至24元 |
小城市 |
09元至18元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0.6元至12元 |
3.关注税收优惠:新能源项目由于其环境友好性,国家在政策上通常是大力扶持,一般会在税收优惠给予一定的照顾。尽职调查过程中主要考虑的税收优惠入下表所示。
表5:新能源项目主要税收优惠事项一览表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西部大开发产业企业优惠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8. 尽职调查对象的劳动用工情况
8.1 调查内容
1.核查标的公司劳动用工、社保缴纳、劳动争议等情况,查明有无法律风险。
2.职工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姓名、年龄、工作期限、总数,以及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人数);雇员情况统计说明(包括:雇员总人数、正式员工数、合同员工数、临时工员工数、一般合同工签订合同的期限、签订次数等)。
3.公司使用的标准聘用协议及/或标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非全日制员工、全日制员工及外籍员工,如不同级别员工适用不同类型劳动合同,应分别提供),需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关备案登记证明;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外包协议;公司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凭证。
8.2 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和规避的风险
1.核查标的公司是否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会给并购带来潜藏的负债,在进行股价评估时需要考虑在内。
2.核查标的公司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标的公司是否依法、及时、足额为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特别是针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等情形需要重点审查。
3.核查标的公司的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若是目标公司实际操作中存在“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等情形,则可能会引发后续民事赔偿诉讼、行政罚款甚至刑事诉讼。
9. 尽职调查对象的环境保护情况
9.1 调查内容
1.核查标的公司遵守环保法规、标准与缴纳环保相关费用等情况,查明有无法律风险。
2.标的公司运营地所有必需的和现存的环保许可、备案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环保验收、与水、空气质量、固体污染物处理、运输及储藏有关的许可及批准。
3.标的公司运营地的任何被认为是重大的环保政策的详细内容,比如污水的允许排放量、排放标准以及超标排放的处罚标准;政府环境管理机关发出的关于公司环保事宜的全部批准、备案、通知、决定及评估报告。
4.过去三年中发生的任何重大的或目前仍存续的违反环境法律或政府批准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政府机构进行的调查及/或司法程序;在过去三年里,公司产生的任何与环境相关的费用,罚款或义务。
9.2 可能存在的风险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表6:《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环评文件种类及其适用情形的规定
环评文件种类 |
适用情形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环境影响登记表 |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综上,标的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已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以及依法经过环保验收。新能源项目作为一个环境友好型的资源生产项目,其亮点之处便是在于“环保性”,坚决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文件既落实了“双碳”的要求,也避免了后续项目因不合规被拆除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2.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若是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则可能会面临20万以上200万以上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甚至关闭的处罚,这些都将会影响到并购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尽职调查中需要格外注意。
3.核实环保税费欠缴情况: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新能源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与环保相关的费用。若是标的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则需要及时核查并计入股权的价值评价。
10. 尽职调查对象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情况
10.1 调查内容
1.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核查标的公司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潜在的各类法律纠纷。标的公司或其股东目前如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任何涉及标的公司或其股东的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情况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有关的文件,如任何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执行通知以及裁定等。
2.重大行政处罚情况:核查标的公司涉及的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是否违反或被指控违反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消防、水利、卫生、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劳动保障、外汇、反竞争、反倾销、反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10.2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和规避的风险
1.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大行政处罚案件,则会对被收购公司对的整体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对于预计的负债,评估股价之初就应该考虑在内。
2.对现有处罚进行收集整理:分类汇总处罚作出时间、处罚金额、处罚事由、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缴纳罚款及有关整改义务。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的罚款需要将滞纳金计算在内。
结语
鉴于新能源项目种类及对应的国家政策要求不一,本文归纳新能源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十大关注点仅为通用的风险识别点,作为项目律师应根据不同的收购项目的特征及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整理出项目风险关注点,按照轻重缓急与重要性程度,由高到低地揭示与披露所发现的全部风险并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因新能源收购项目尽职调查不限于法律方面,委托方还会进行财务及技术等方面的专项尽职调查,基于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项目律师应注重与其他专业调查机构的沟通,借助其他机构的专业和背景,就项目发挥各自特长,相互沟通以识别更深层次的风险并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以圆满完成新能源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目标,把风险降低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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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苏秀芬、李伟峰、张旭
编辑 | 陈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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