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法律原力团队整理了中央及上海、厦门地区面向中小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截至2020年2月28日),供企业参考,以期共克时艰。
贰
上海市面向企业的扶持政策-目录(上)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3、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5、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6、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市审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 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
7、市科委:《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
8、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9、市文旅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操作细则》
10、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
11、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办〔2020〕39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本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三、大力推行不见面和容缺、承诺制服务
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优化经办大厅对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效能。积极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
积极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四、切实做好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
经办大厅是社保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要切实落实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对发现体温异常的,应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其转运就诊,避免交叉感染。
对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按照“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办理(咨询)业务不超过10分钟”的目标,合理调配窗口一线工作力量,优化服务流程。
五、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工伤认定时,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要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
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0〕4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线上职业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线上职业培训方式包括企业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APP软件等组织员工参加线上培训;或企业委托第三方的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也可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互联网移动培训云平台服务商为企业提供培训相关服务。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企业或培训机构在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企业应按照拟开展的线上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编制培训方案,确保培训标准不变、培训质量不降、学习收获不减。
三、申报和审核方式
企业拟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应在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签署《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张见附件1)。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其中,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成本可综合考虑培训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企业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培训成本可参考发票凭证核定。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反馈。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各区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依托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运用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做好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确保补贴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二)各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辖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操作实施方案,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
(三)为避免受疫情影响期间补贴申报造成人员密集情况,鼓励各区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咨询等服务,采用预约申报、错峰受理、网络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区也可通过自有系统提供申报受理等服务。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收集、汇总,记录工作台账,并于每双周第1个工作日将《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电子报表上报市就促中心职业培训处(联系人:李莹君,62748577*1568)。
(五)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适时对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及时将相关政策措施和操作口径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沟通、解释,争取其对此项工作的理解、支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2020〕48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以及《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要求,现就近期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就业监测工作力度
(一)做好定点监测。各区要组织本市失业动态监测样本企业及时报送节后用工状况,合理设立返工定点监测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返工状况周报制度。
(二)完善社区监测。依托本市社区外来人员就业情况监测点开展社区监测,将监测频次提高为每周一报。
二、调整部分公共就业服务形式和时间
(一)改进招聘活动的组织形式。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到线上,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暂停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包括职业训练营活动、公共实训服务及社会培训机构的线下服务)、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包括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创业指导服务活动,恢复时间将根据国家及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另行发布。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
三、做好企业用工服务
(一)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联系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岗位需求清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清单。为每户重点企业明确一名“就业服务专员”,送政策、送服务上门,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二)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接服务。对企业的招聘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并结合掌握的求职信息进行针对性推荐。对于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的用工调剂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三)指导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做好开复工时间通知工作。要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积极协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和生活区域环境条件。
四、加强劳动者就业服务
(一)发挥就业援助员作用。通过手机、微信、QQ等线上手段,及时排摸社区内劳动者就业需求,并针对性做好岗位推荐工作。
(二)为外来从业人员通过各类线上渠道获取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提供支持。加大网络服务事项宣传力度,通过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居民小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密集点和交通枢纽站等场所粘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发布网站、二维码等信息,引导劳动者网上求职、网上办事。
(三)加强对求职者职业指导。分类施策,积极通过各类线上手段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宣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状况稳定,确保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及时、高效。
(四)切实做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监督指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及招用相关人员。
(五)引导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合理安全流动。通过编制发布预防手册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五、完善公共就业窗口服务
(一)落实好就业培训窗口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来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二)统筹安排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接待资源。确保一线接待力量不减少,公共就业服务不断不乱。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服务措施。对必须由服务对象赴窗口办理的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预约方式“错峰”服务,避免人群集聚。大力推进“不见面服务”和“网上办事”,对于确需接收和反馈纸质材料的,可探索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实现。
(四)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线上线下服务质量。对于服务内容调整或暂缓的,应及时向服务对象沟通解释;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及对相关措施有不满情绪的,要切实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
(五)加强相关宣传引导。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宣传材料,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做好联防联控。
六、抓紧研究政策举措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深入评估节后就业形势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招聘意愿或招聘满足率下降、劳动者就业意愿下降、失业人数增加等可能出现的就业风险,抓紧研究应对举措,做好相关政策储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加大各类就业政策实施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和用工困难。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人社办(2020)4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实施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2月4日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市审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 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
沪财发〔2020〕2号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计局、金融局(办):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要求,加大对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建立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管理机制
(一)支持范围。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以下防疫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名单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申报流程。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要求细化制定名单申报程序和筛选标准,审核防疫重点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申请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的,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纳入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上海市名单”)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名单报送和管理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适应名单动态管理需要,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将申报名单和申请信贷支持同步进行,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名单。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实时共享本市列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企业信息。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实时将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审计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与金融机构构建企业名单沟通渠道,实现有信贷需求企业和名单核准情况的双向信息共享。
二、指导本市金融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加强开展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一)发放主体和对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的在沪分行,以及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等本市部分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名单内的防疫重点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其中,全国性银行的在沪分行重点向纳入全国性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本市地方法人银行向纳入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各金融机构向纳入全国性和上海市名单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全国性银行在沪分行通过其总行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本市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对获得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防疫重点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一)贴息范围。对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防疫重点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起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填写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于2020年5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本市贴息申请报送财政部审核,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财政部下达的贴息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5月22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四、加强融资担保对防疫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一)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支持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二)建立防疫重点企业融资担保绿色通道。对于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市担保中心要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做到优先受理和流程简化,提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服务,并采用远程服务、批次担保方式。市担保中心要会同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防疫重点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合理降低审批门槛,实现已有融资担保额度不降低、新的融资担保额度合理满足,有力保障防疫重点企业贷款担保额度需求。
(三)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申请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市担保中心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加大融资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市担保中心应积极协调本市相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企业增信,推动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相关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原有银行贷款由市担保中心提供融资担保的,市担保中心要与金融机构协调对接,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市担保中心要与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和重点园区加强协同合作,及时排摸企业信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提供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的贷款担保。原享受财政贴息贴费支持的,政策期限顺延。
(五)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对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包括无还本续贷和展期贷款),市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五、加强各区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发挥纳入本市再担保体系的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各区财政局应积极协调区内纳入本市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其金融服务支持作用,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同时,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应主动强化银担合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二)合理做好融资担保代偿和财政补贴工作安排。对于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由各区纳入本市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相关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各区财政局应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落实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风险补偿,鼓励相关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制定各区财政政策,细化落实支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各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需要,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的财政金融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功能作用,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六、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和本市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和本市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市审计局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疫重点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要加强贴息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防疫重点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防疫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防疫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本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相关政策扶持资金。本市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防疫重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李芒;联系电话:54679568*18063
附件:上海市防疫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为贯彻《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中小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原则
——服务大局,勇于担当。各企业集团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依法合规,公开有序。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减免工作。
——细化政策,服务实体。各企业要主动对接,了解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在政策细化落实中,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商户倾斜,力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获益。
二、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各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和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4、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三、组织实施
1、各本市国企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订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企业集团制定的政策落实方案,应于2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
2、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四、办理流程
1、摸底
本市国企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
各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
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集团汇总审定后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五、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配套政策
按照《鼓励支持监管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市属企业,依申请在国资收益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市属委托监管及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七、其他事项
1、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政策执行中,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分别报告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
3、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与《若干政策措施》一致。
❖
▼
该政策汇编系法律原力团队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