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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汇编】疫情期间面向企业的帮扶政策-上海篇(上)

【原力汇编】疫情期间面向企业的帮扶政策-上海篇(上) 法律原力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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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法律原力团队整理了中央面向中小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截至2020年





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法律原力团队整理了中央及上海厦门地区面向中小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截至2020年2月28日),供企业参考,以期共克时艰。




上海市面向企业的扶持政策-目录(上)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3、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5、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6、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市审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 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

7、市科委:《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

8、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9、市文旅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操作细则》

10、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

11、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六稳”工作,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7*24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责任部门、单位:上海海关、市商务委)
(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税务局)
(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中心)
(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和开发园区)
(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6个月以上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办〔2020〕39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现就本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三、大力推行不见面和容缺、承诺制服务

  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优化经办大厅对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效能。积极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

  积极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四、切实做好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

  经办大厅是社保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要切实落实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对发现体温异常的,应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其转运就诊,避免交叉感染。

  对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按照“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办理(咨询)业务不超过10分钟”的目标,合理调配窗口一线工作力量,优化服务流程。

  五、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工伤认定时,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要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



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0〕4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精神,决定将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现就实施培训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线上职业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线上职业培训方式包括企业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APP软件等组织员工参加线上培训;或企业委托第三方的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也可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互联网移动培训云平台服务商为企业提供培训相关服务。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企业或培训机构在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企业应按照拟开展的线上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编制培训方案,确保培训标准不变、培训质量不降、学习收获不减。

  三、申报和审核方式

  企业拟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应在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签署《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张见附件1)。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其中,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成本可综合考虑培训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企业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培训成本可参考发票凭证核定。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反馈。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各区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依托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运用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做好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确保补贴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二)各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辖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操作实施方案,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 

  (三)为避免受疫情影响期间补贴申报造成人员密集情况,鼓励各区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咨询等服务,采用预约申报、错峰受理、网络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区也可通过自有系统提供申报受理等服务。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收集、汇总,记录工作台账,并于每双周第1个工作日将《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电子报表上报市就促中心职业培训处(联系人:李莹君,62748577*1568)。 

  (五)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适时对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及时将相关政策措施和操作口径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沟通、解释,争取其对此项工作的理解、支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

2.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沪人社就〔2020〕48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基础上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以及《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要求,现就近期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就业监测工作力度

  (一)做好定点监测。各区要组织本市失业动态监测样本企业及时报送节后用工状况,合理设立返工定点监测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返工状况周报制度。

  (二)完善社区监测。依托本市社区外来人员就业情况监测点开展社区监测,将监测频次提高为每周一报。

  二、调整部分公共就业服务形式和时间

  (一)改进招聘活动的组织形式。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到线上,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暂停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包括职业训练营活动、公共实训服务及社会培训机构的线下服务)、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包括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创业指导服务活动,恢复时间将根据国家及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另行发布。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

  三、做好企业用工服务

  (一)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联系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岗位需求清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清单。为每户重点企业明确一名“就业服务专员”,送政策、送服务上门,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二)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接服务。对企业的招聘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并结合掌握的求职信息进行针对性推荐。对于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的用工调剂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三)指导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做好开复工时间通知工作。要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积极协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和生活区域环境条件。

  四、加强劳动者就业服务

  (一)发挥就业援助员作用。通过手机、微信、QQ等线上手段,及时排摸社区内劳动者就业需求,并针对性做好岗位推荐工作。

  (二)为外来从业人员通过各类线上渠道获取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提供支持。加大网络服务事项宣传力度,通过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居民小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密集点和交通枢纽站等场所粘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发布网站、二维码等信息,引导劳动者网上求职、网上办事。

  (三)加强对求职者职业指导。分类施策,积极通过各类线上手段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宣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状况稳定,确保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及时、高效。

  (四)切实做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监督指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及招用相关人员。

  (五)引导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合理安全流动。通过编制发布预防手册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五、完善公共就业窗口服务

  (一)落实好就业培训窗口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来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二)统筹安排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接待资源。确保一线接待力量不减少,公共就业服务不断不乱。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服务措施。对必须由服务对象赴窗口办理的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预约方式“错峰”服务,避免人群集聚。大力推进“不见面服务”和“网上办事”,对于确需接收和反馈纸质材料的,可探索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实现。

  (四)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提高线上线下服务质量。对于服务内容调整或暂缓的,应及时向服务对象沟通解释;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及对相关措施有不满情绪的,要切实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

  (五)加强相关宣传引导。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宣传材料,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做好联防联控。

  六、抓紧研究政策举措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深入评估节后就业形势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招聘意愿或招聘满足率下降、劳动者就业意愿下降、失业人数增加等可能出现的就业风险,抓紧研究应对举措,做好相关政策储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加大各类就业政策实施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和用工困难。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人社办(2020)4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实施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2月4日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市审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 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

沪财发〔2020〕2号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计局、金融局(办):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要求,加大对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建立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管理机制

  (一)支持范围。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以下防疫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名单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申报流程。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要求细化制定名单申报程序和筛选标准,审核防疫重点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申请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的,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纳入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上海市名单”)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动态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名单报送和管理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适应名单动态管理需要,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将申报名单和申请信贷支持同步进行,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名单。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实时共享本市列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企业信息。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实时将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审计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与金融机构构建企业名单沟通渠道,实现有信贷需求企业和名单核准情况的双向信息共享。

  二、指导本市金融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加强开展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一)发放主体和对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的在沪分行,以及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等本市部分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名单内的防疫重点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其中,全国性银行的在沪分行重点向纳入全国性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本市地方法人银行向纳入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各金融机构向纳入全国性和上海市名单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全国性银行在沪分行通过其总行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本市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对获得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防疫重点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一)贴息范围。对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防疫重点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起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填写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于2020年5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本市贴息申请报送财政部审核,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财政部下达的贴息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5月22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四、加强融资担保对防疫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一)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支持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二)建立防疫重点企业融资担保绿色通道。对于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市担保中心要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做到优先受理和流程简化,提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服务,并采用远程服务、批次担保方式。市担保中心要会同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防疫重点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合理降低审批门槛,实现已有融资担保额度不降低、新的融资担保额度合理满足,有力保障防疫重点企业贷款担保额度需求。

  (三)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申请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市担保中心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加大融资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市担保中心应积极协调本市相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企业增信,推动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相关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原有银行贷款由市担保中心提供融资担保的,市担保中心要与金融机构协调对接,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市担保中心要与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和重点园区加强协同合作,及时排摸企业信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提供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的贷款担保。原享受财政贴息贴费支持的,政策期限顺延。

  (五)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对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包括无还本续贷和展期贷款),市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五、加强各区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发挥纳入本市再担保体系的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各区财政局应积极协调区内纳入本市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其金融服务支持作用,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同时,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应主动强化银担合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二)合理做好融资担保代偿和财政补贴工作安排。对于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由各区纳入本市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相关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各区财政局应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落实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风险补偿,鼓励相关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制定各区财政政策,细化落实支持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各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需要,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的财政金融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功能作用,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六、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和本市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和本市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监督管理。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市审计局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疫重点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要加强贴息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防疫重点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防疫重点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防疫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本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相关政策扶持资金。本市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防疫重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李芒;联系电话:54679568*18063

  附件:上海市防疫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

一、扎实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科技支撑
1、抓好科技支撑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应急科技攻关的总体部署,结合上海优势和基础,在检测试剂(盒)与设备开发、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辅助诊疗技术和系统开发等领域积极布局市级应急科研攻关项目,推进相关企业开展疫情防控产品研发和生产。
二、支持本市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2、调整创新创业载体考评体系。将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情况纳入2020年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体系,对本市国有创新创业载体未落实该政策措施的,取消考评资格;对举措得力、成效显著的,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创新创业载体申报“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三化培育验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入库时,应提供减免房租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入库载体服务绩效给予经费补助。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加快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工作。2月14日将发布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通知,取消专题赛、现场路演,实行网上评审,争取5月下达资金。优先支持运用新技术新模式应对疫情防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在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中,以“现场或视频路演”等方式择优遴选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企业优先。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参赛能力。

四、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
5、提高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2020年本市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谋求转型发展,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根据创新需求,在“上海科技创新券平台”申领。
6、扩大科技创新券服务范围。拓宽创新创业孵化类服务,除负面清单(办公空间、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工商注册、政策申报、专利代理等综合商业服务)外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可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一季度适时更新科技创新券服务目录。
7、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疫情防控期内,科技创新券审核流程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审核流程不超过3个工作日。加速科技创新券兑付。
五、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8、加强科技信贷服务。缩短科技信贷产品审核周期,保证2020年科技信贷规模不低于同期。鼓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应急转贷及配套金融服务。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防疫物资、防疫药品、国计民生重点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9、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鼓励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降低保险(担保)费率,确保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科技信贷(科技履约贷、微贷通、小巨人信用贷)在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0%予以补贴;对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研究的企业和医疗机构投保“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的,保费补贴额度由50%提升到80%。

六、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0、对疫情防控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在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实施中,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参与。对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支持其申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基地。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支持其申报科技人才计划项目。
11、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申请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予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并增加技术贡献系数的权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扶持资金支持力度。
12、支持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科技攻关。围绕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支持长三角区域产学研合作、医疗机构跨区域协同。第一季度设立2020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疫情防控专场,征集企业技术需求,鼓励国际国内科研院所、企业和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七、优化服务保障
13、做好涉企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网通办”“零跑动”。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线上服务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14、完善科技信用管理。对积极围绕疫情防控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为疫情防控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纳入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结题验收、年度绩效评价等延误,经报备审核后,不纳入失信记录。
15、强化市区联动。鼓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服务本区科技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区联动,全力防控疫情、服务科技企业,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16、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上海科技”网站(http://stcsm.sh.gov.cn)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汇总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政策,便于科技企业查询。“上海科技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为全市科技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本通知政策措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中小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原则

  ——服务大局,勇于担当。各企业集团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勇于担当,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稳定器作用。

  ——依法合规,公开有序。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稳妥有序做好减免工作。

  ——细化政策,服务实体。各企业要主动对接,了解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在政策细化落实中,要积极向实体企业和商户倾斜,力保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获益。

  二、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1、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3、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各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和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4、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三、组织实施

  1、各本市国企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订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企业集团制定的政策落实方案,应于2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

  2、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四、办理流程

  1、摸底

  本市国企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

  各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

  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集团汇总审定后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五、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配套政策

  按照《鼓励支持监管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市属企业,依申请在国资收益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市属委托监管及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七、其他事项

  1、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政策执行中,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分别报告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

  3、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与《若干政策措施》一致。



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操作细则

为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0第33号明电通知精神,做好本市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以从简从速、尽量减少人员跑动为原则,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本市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质保金账户。
 三、操作流程 
(一)旅行社自助查询质保金账户状态
因央行对企业账户加强管理的工作要求,去年未按照银行要求进行账户年检和对账的账户,目前被设为“管控”状态,影响正常取款。
请各旅行社以“户名”和“账号”为关键字,在《质保2金账户状态查询表》(附件3)中自助检索查询本单位质保金账户状态: 
1、若在表中查询到本单位质保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可直接操作(二)及其以后步骤。
2、若在表中查询到本单位质保金账户状态为“未对账”、“未年检”或“未对账/未年检”的,请参考附件8,并立即拨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专线电话,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 7中选取对应的申请表进行填写,恢复质保金账户至正常状态后再进行(二)及其以后步骤。
 (二)旅行社准备取款申请材料
1、旅行社填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第一类)》(附件1),并在表头右上角许可证编号处加盖旅行社公章,扫描成 PDF 文件。填写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填表说明》(附件2)
2、准备好旅行社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PDF文件,即收取退款的账户证明,此账户应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第一类)》表中段填写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开户行及账号保持一致。
(三)旅行社递交取款申请材料
旅行社将上述1、2项材料发送至本市暂退保证金工作专用邮箱。邮箱地址:shlxszbj@126.com(“上海旅行社质保金”拼音缩写)。

(四)市场管理处受理取款申请材料
市文化旅游局市场管理处收取邮件,审核取款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准确的,通过邮件告知旅行社已受理,并同时告知退款金额和填写寄送《特种转账凭证》的要求。如需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市场处通过邮件告知旅行社应补正材料。请旅行社注意查收相关邮件。
(五)市场管理处向质保金银行移交取款申请材料
市文化旅游局市场管理处自受理取款申请材料2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完毕并加盖质保金专用章的取款材料移交质保金银行。
(六)质保金银行远程办理退款手续
质保金银行在收到取款申请材料和旅行社寄送的《特种转账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操作。 
(七)旅行社完成监管平台中的质保金信息变更
 旅行社确认收到退款后5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本单位的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 
四、特别说明 
(一)选择申请退款,将产生定期利息损失。
(二)如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暂退保证金如数交还质保金账户的,将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同时将其纳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五、质保金银行联系方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专线电话:
18121012385、13162296252、18321013562、16602146657、15840932178、13764426816、17301717211、16621236888、13917295178、1832102766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地址:
黄浦区宁波路 50 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6:00


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

为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围绕抗击疫情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着眼消除疫情影响,着力提振企业信心和激发市场活力,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土地利用支持政策:
一、保持土地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强化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从保障重点地区发展、保障产业发展、保障民生需要出发,保持土地市场交易平稳有序进行。对采取定向挂牌出让的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出让人可根据受让人实际情况延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经批准同意可继续交易,现场交易环节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消除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1.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疫情解除后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时间相应顺延。
2.顺延开竣工和投达产履约时间。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开竣工、投达产的履约时间要求根据疫情自动顺延,可在疫情解除后通过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履约时间,也可以在竣工验收时直接按顺延后的履约时间予以核验。
3.履约监管时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在全生命周期履约监管时,对因疫情影响造成产业绩效等指标不达标的情形,应予充分考虑,免除相应违约责任。疫情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
三、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产业
1.免除疫情期间的用地费用。企业以租赁方式(含先租后让)从政府或国有企业取得的产业用地,免除疫情期间的土地租赁费用,各区可以根据疫情具体确定免租期。
2.降低产业用地成本。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
3.鼓励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投资兴业。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各类线上运营的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暂不变更。
4.加强服务推进政策落地。疫情期间,市、区支持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工作推进组将组织各园区,通过电话、微信、视频会议等线上途径,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问题需求,推进政策落地。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筑起抗疫防疫文化舆论主战场
1.积极营造抗疫防疫文化氛围。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强化责任担当,肩负起抗疫防疫文化宣传的重大使命,加大宣传创作力度,积极反映广大医护人员、科研人员以及人民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奋力投入疫情防控的先进事迹和感人故事,塑造生动感人的疫情防控英雄形象,凝聚起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强大信心。
2.多渠道多举措强化疫情防控宣传。鼓励支持文化企业发挥渠道优势,运用各类传播平台,通过漫画、短视频、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疫情防控权威信息、最新要求、政策法规、科普知识等,科学引导公众积极做好自身健康防护,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贯彻落实本市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3.协调落实本市相关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出台的28条疫情防控支持服务政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协调帮助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优惠、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培训费补贴、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等政策。
4.全面落实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帮助企业全面落实上海28条中有关“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
5.协调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要切实执行好本市“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政策。协调指导市级文创园区、楼宇、空间等各类文创产业载体落实好“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政策,并将其纳入2020年市级文创园区、楼宇、空间考核评估及认定体系。对举措得力、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的文创产业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和补贴。
三、强化文化政策扶持力度
6.突出重点文艺创作选题。依托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资助资金,梳理明确重点选题推荐,将反映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文艺创作项目纳入选题范畴,重点加大资助力度。
7.强化主题出版引领作用。将抗击疫情类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纳入2020年上海主题出版的范畴,此类选题统一配套书号、版号资源。
8.精准实施影院补贴政策。依托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因疫情影响停业的电影院,予以适当的补贴和支持。
9.帮扶重点电影企业和项目。依托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对反映防疫抗疫的优秀电影作品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影视拍摄基地,予以适当的补贴和支持。
10.加大文创企业支持力度。依托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捐赠各类抗疫物资、参与志愿活动的文创企业,以及演艺、文旅、电竞、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主动创新转型、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文创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四、制订便企利企措施
11.延长基金会文艺创作申报时间。为配合文化内容创作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好地筹划组织创作生产文艺作品,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2020年上半年申报截止日期酌情延长,并适当推迟项目的评审时间。
12.调整基金会项目监管绩效评估。上海文化基金会和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目前已签约的资助项目,对项目责任方确因受疫情影响,推迟或延长创作生产时间节点的,或有其他相应调整事宜的,在2020年上半年的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估中,将视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同,不视为违约。
13.调整文创资金验收时间。对已签约的2019年度本市文创资金在建扶持类项目,项目验收材料提交时间由2020年10月31日延期至2021年1月31日,特殊情况可再予以特殊研究;对已完成验收的文创项目,尽快实施尾款拨付。
五、加快推进文化金融服务
14.降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核心,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出台的金融扶持政策,联动上海市文创特色支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力争加大对文旅、演出、影视、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中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对上海市文创特色支行提供的针对中小微文化企业贷款以及相应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由文创扶持资金试点予以贴息贴费补助。
15.创新文化金融服务产品。搭建文化金融服务平台,主动对接文化企业融资需求,加快文化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发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产品,尽快推出“文创保—影视贷”等专项产品,形成“白名单”制,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
六、培育支持新技术新业态发展
16.深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移动通信等新科技,培育壮大电子竞技、数字动漫、在线旅游、智慧传媒、数字文博等新业态,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文化企业。
17.探索文化消费新业态。鼓励文化企业推动文化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创新,探索文化消费产品多渠道发布、多网络分发、多终端呈现,鼓励开发新型文化消费金融服务模式,支持文化消费新业态发展。
七、优化产业服务体系
18.优化行政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电影剧本、出版物、文化演出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网通办”或网络报送审批,做到“不见面、零跑动、网上办”。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或年度计划,以及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时间适当延长。为文化企事业单位顺利复工复演,做好相应的前期审批支持工作。
19.强化市区联动。鼓励各区文化部门研究制订服务本区文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市区联动机制,全力防控疫情、服务文化企业,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20.加强社会组织联动。鼓励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及时了解、回应和协调文化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困难,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信息共享、产业对接,协调行业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调解,共同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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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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