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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问答】新冠肺炎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问答(三)——劳动用工篇

【原力问答】新冠肺炎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问答(三)——劳动用工篇 法律原力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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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本法律团队特整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问答如下,供企业参考,以期共克时





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法律原力团队以各地法院、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学界、业界的相关文章著作为基础,整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问答如下,供企业参考,以期共克时艰。





Q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工资予以支付。如果员工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即可获得奖金,则该奖金应随同基本工资一同发放;如果员工奖金与业绩考核相挂钩,因其并未实际提供正常劳动,则该奖金可不予发放;其他补贴或津贴(如餐补、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则可基于其性质,结合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予以决定。

而全国律协劳专委发布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措施中部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一文中认为前述四类人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包括奖金、绩效和餐补等企业福利,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但不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Q

对于因疫情未能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①对于能够返岗但是不愿返岗的员工,企业应与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劳动纪律处理;

②对于因防控疫情的客观因素不能按时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进行远程办公,或直接安排员工休各类假期(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年休假、倒休、换休、调整休息日等);

③若因疫情防控需要员工长期不能返岗,企业可根据当地政策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停工待岗,未协商一致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职工补偿金。


Q

若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多地政府文件(如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予以支付。


Q

若员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员工依据企业的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居家自我隔离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员工依据当地政府政策的要求进行居家自我隔离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进行远程办公,或直接安排员工休各类假期。


Q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①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当按照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即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向其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Q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①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②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与企业工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以求共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共度时艰;
③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Q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 3 天,此 3 天是法定节假日吗?

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系因疫情严重,国务院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采取的防控隔离措施。并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属于休息日。

Q

若员工于春节延长的 3 天假期中工作,则企业应如何处理?

企业应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员工进行补休,若不能补休,则企业按员工正常工资时间的劳动报酬的 200%支付加班费。

Q

春节延长的 3 天假期能否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该三天延长的假期不可以冲抵带薪年休假,本次假期的延长,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其性质与员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折抵。

Q

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Q

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延迟复工期间在性质上应属于停工期,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Q

若员工于延迟复工期间工作,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①若当地政府已出台相应文件对此作出规定,则依此类文件予以确定,如上海市规定员工无论在家工作还是到岗工作均应视为加班,按二倍的标准发放工资;如广东省等地规定员工如提供正常劳动,2月3日至7日应正常支付工资,8日至9日属休息日应支付双倍工资或者补休;如北京市规定企业应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②若当地政府并未明确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因为工作性质需要提前复工或者居家办公的,建议企业按员工正常出勤处理,不视为加班,支付员工正常薪资即可;而若员工并未在延迟复工期间提前复工、居家办公的,则建议企业与未上班的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Q

对于居家网络办公与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问题,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特殊工时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包括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工会意见、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等。鉴于当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考虑到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虽然企业未经审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实际岗位特点亦符合不定时或者综合工时,司法机关也会酌情予以考虑。

Q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延期缴纳或免缴或员工的社保费或住房公积金?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正式发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体的缓缴、免缴、减征的条件、期限等规定详见企业所在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Q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可否推迟发放员工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此二种情况不属于拖欠工资。

Q

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否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否则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处理。但对于前述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企业无需与员工另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Q

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企业应如何处理?

企业可将延迟复工期从试用期内剔除,在企业复工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Q

业可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不能,该类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Q

若员工在疫情期间因存在拒绝检疫、故意传播疾病或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

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Q

用工单位能否将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多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政策的解读,用工单位不能将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Q

若员工在2020年春节法定节假日开始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无法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是否有效?

有效,解除通知自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

企业在疫情扩散前已向应聘者发放录用通知书的,可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不可以,此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向录用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建议企业可通过与录用者协商变更入职日期或向其支付一定经济赔偿等方式予以解决。


Q

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①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以求同存异;
②企业与员工的个体协商;
③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Q

员工可否以企业未提供口罩等防疫用品为由拒绝复工?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在劳动期间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仍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此外,许多地区均已出台相应的通知,对企业复工应达到的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建议企业充分考虑自身复工条件,避免可能的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风险。


Q

企业可否以疫情影响为由进行裁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Q

若企业不裁员,可否调整员工薪酬、岗位或实行轮班制?

可以,企业应尽量与员工就疫情期间的薪酬待遇、工作方式等协商一致,或与工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Q

企业可否以求职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或其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Q

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得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职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除外。

Q

用人单位可否在复工后调整工作时间,安排员工周末补班?

人社部8号文件提出“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同时多地政府均已出台相应政策。故而,企业复工后可在确保员工一周至少一天休息的情况下,尽可能与其协商一致进行周末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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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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