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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法评】浅析疫情期间电子商务经营者单方取消防疫用品订单所涉法律问题

【原力法评】浅析疫情期间电子商务经营者单方取消防疫用品订单所涉法律问题 法律原力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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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口罩、消毒液、酒精棉片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大幅增长,供不应求。本文仅就此情况下有关防疫用品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及电子商务经营者迟延发货或单方取消相关订单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口罩、消毒液、酒精棉片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大幅增长,供不应求。随着口罩缺口日益加大,陆续有许多消费者反映其在电商平台上成功下单口罩等防疫用品后,却遭遇电商经营者以“库存已被依法征用”、“生产线已被紧急管控”等为由,迟迟无法按照电商平台的规定或消费者下单时商品页面所承诺的发货时间予以及时发货,甚至于有相当一部分电商经营者选择单方面取消订单。本文将就此情况下有关防疫用品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单方取消相关订单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若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内容明确、具体、确定,且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及“具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缔约意图”的条件,即可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此时只要用户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告成立。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若在格式条款中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该部分条款无效。
目前用户在注册并使用国内各电子商务平台前均需要点击同意电商平台预先拟定并提供的交易条款/服务协议/注册协议等,用户只能选择同意其内容并与电商平台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其内容从而无法注册并使用该电商平台的服务,而无法与电商平台就相关协议内容进行协商或修改,因此电商平台提供的此类协议应属于格式合同。截止本文完稿之日,笔者搜索并阅读了目前国内数个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条款——
《当当交易条款》中的“合同的成立”条款约定:“当当站上的商品图片展示、说明和价格构成要约邀请。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您下单购买支付货款后,我们双方的合同立即成立,我们将会向您发出通知发货的邮件。”
聚美优品平台的《用户协议》中第四条“订单”条款约定:“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商家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的合同成立。”
亚马逊平台的《使用条件》中的“合同缔结”条款约定:“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要。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我们与您之间的订购合同就已支付货款部分商品成立。”
《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中的“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条款约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通过拼多多平台下达订单后,仅表示系统接收到了您下达的订单。只有您支付价款,您与销售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成立;只有您拼单购买成功或者免拼购买成功,您与销售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才生效。”
京东用户注册协议》中则约定:“您理解并同意:本网站上销售商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销售商发出的合同要约;销售商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商将您的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商品并且销售商只给您发出了部分商品时,您与销售商之间仅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只有在销售商实际直接向您发出了订单中订购的其他商品时,您和销售商之间就订单中其他已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才成立合同关系……”
而《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则并未就合同的成立作出明确的约定。
根据上述各大电商平台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条款可知,尽管仍有部分电商平台在相关协议中将其展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价格等信息视为要约邀请,但如前所述,若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情况下,应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同时,绝大多数电商平台均明确约定了合同在用户“下单并支付货款”后即告成立(部分电商平台还约定了用户需系“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下单并支付相应货款),而实践中在用户仅向电商平台提交订单却并未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电商平台往往会提示用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付款,否则相关订单将在付款时间结束后自动关闭,此类电商平台自定的关于订单成立的规则并不违反《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然而,《京东用户注册协议》中约定的“只有在销售商将您的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则明显属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该部分内容应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若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前述《合同法》及《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且消费者已在电子商务平台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依照订单显示的金额支付货款的(即订单提交成功),则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合同成立。

疫情期间电商经营者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免除迟延发货或取消订单的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口罩、消毒液、酒精棉片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大幅增长,供不应求。随着口罩缺口日益加大,陆续有许多消费者反映其在电商平台上成功下单口罩等防疫用品后,却遭遇电商经营者以“库存已被依法征用”、“生产线已被紧急管控”等为由,迟迟无法按照电商平台的规定或消费者下单时商品页面所承诺的发货时间予以及时发货,甚至于有相当一部分电商经营者选择单方面取消订单。在此情况下,电商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正如前文所述,若电商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的条件,则在消费者的订单提交成功后,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此时,电商经营者仅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否则电商经营者应就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因《京东用户注册协议》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约定属于无效条款,故京东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亦无法援引相关条款主张其与消费者的合同并未成立。
其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的发言,“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且实践中普遍认为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属于合同当事人事前无法预知、事后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可以援引该类行为作为不可抗力事件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即,新冠肺炎疫情及由此导致的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在具体个案中是否足以构成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尚需考虑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与合同一时不能、部分不能或全部不能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援引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是否已存在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疫情期间无法按照事先约定的发货时间及时发货、单方面取消紧缺的防疫用品订单的电商经营者,若其试图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其违约责任,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不可抗力事件需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若该事件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前,因当事人理应预见并考虑疫情相关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此时不宜认定为不可抗力;
➤②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电商经营者不得已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
➤③ 不可抗力事件需与电商经营者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④ 电商经营者应提供足以证明其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相关证据;
➤⑤ 电商经营者应及时通知消费者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影响,尽力取得消费者的同意、谅解,积极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取消订单则需及时、足额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费用;
➤⑥ 电商经营者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即使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其也无法就损失扩大的部分免除责任。
此外,就上述第一点而言,根据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京03民终5548号】中的观点,电商经营者“有且应有能力掌握所售商品的动态库存信息”,若其“未采取基本的技术措施对所售商品库存量进行提示并阻止消费者在缺货的情况下下单,导致订单量远超过库存量,产生大量诉讼并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即若合同成立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因电商经营者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疫情相关事件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若其仍未采取基本的技术措施、产品公告、购买需知等方式对所售防疫用品的库存进行提示并限制、阻止消费者在缺货的情况下下单付款,则其不仅不得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应承担“超卖砍单”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同时,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观点,电子商务平台负有加强平台监督、管理并利用平台规则对实施利用广大消费者对于防疫用品特殊需求套取消费者信息等不法行为的商家进行相应处罚的义务。



作者 | 吴雅赟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该文章系法律原力团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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