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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D公司(保证人)与H某(借款人及抵押人)、G银行(贷款人)签订《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G银行向H某发放个人商品房贷款,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同时H某以案涉房屋向G银行提供抵押担保,D公司向G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G银行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的行使顺序。随后,因H某逾期归还贷款,G银行在D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款以偿还逾期的贷款本息,故D公司以H某为被告、G银行为第三人,提起追偿权纠纷之诉,诉请:1、H某立即向D公司偿还D公司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本息;2、D公司有权在已向G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本息范围内就案涉房屋优先受偿。
法律评析
1、担保人享有法定代位权的法律依据及判例支撑
首先,根据现已失效的《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及相应的《担保制度解释》出台之前,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应属于追偿权,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法发生法定的债权转移效果。同时,尽管最高院曾在(2000)经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代位清偿的责任,即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因此, 担保人在承担代为清偿责任之后,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转移于担保人,即担保人因代为履行而取得代位权”,然而在2020年3月6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申343号民事裁定书中持有的观点则是“开元公司认为该条规定即认可保证人代位取得原债权,‘转付’意味着债务人将本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清偿部分移转支付给保证人,仅受偿主体变更,债权性质并未变化,该理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认定开元公司就丰友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此,在《民法典》发布并生效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主流司法实践观点均未认可担保人可在代偿后取得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担保人仅享有追偿权而无代位权。
然而,随着《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正式施行,担保人的法定代位权有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亦涌现出诸多支持担保人诉请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判例【如(2021)浙048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2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2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书】。而在前文介绍的案例中,法院亦支持了D公司的诉求,判决D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案涉房屋享有按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有权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2、对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的法定代位权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尽管担保人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取得法定代位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但在担保人仅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基于法定代位权取得的担保物权应当劣后于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否则债权人将因担保人代为清偿并取得法定代位权的行为,而使其可获清偿的债权缩小,债权人利益因此受损。在前文介绍的案例中,法院判决D公司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是按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即D公司仅可在债权人G银行已获全额清偿且担保物尚有残值的情况下,方可就该案抵押物行使担保物权。此外,“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可作为债权人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3、担保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追偿权及代位权在诉讼时效上的起算点并不相同,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新产生的一项权利,因此其诉讼时效系自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而担保人的代位权则属于债权转移,其取得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原债权,故而该代位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与原债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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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雅赟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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