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系法律原力团队原创
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案情简介
一、关于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时间
从《物权法》及《民法典》的规定可知,抵押权人有权自人民法院扣押抵押财产之日起收取抵押物孳息,但存在例外情况,即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除外。
此前对于“扣押”一词能否将其扩大解释为包括查封措施在内存在较大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因严格区分扣押与查封,扣押仅适用于对动产的保全措施,因此,不动产抵押权人收取孳息不适用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42号一案中,虽未直接明确物权法第197条规定的“扣押”应扩大解释为包括查封措施在内,但实际在判决过程中已直接适用物权法197条的规定,已默认“查封”与“扣押”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而此后,司法实践的认识也趋于统一,不再拘泥于是否是“扣押”还是“查封”。因此,不动产抵押权人有权自抵押物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而对于例外情形,如何理解“通知”一词,也是近来争议较多的问题。在(2016)最高法民终542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物权法第197条规定的法定孳息清偿义务的通知,并非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生效要件,而系对抗要件,因此,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后,即使抵押权人怠于通知,抵押权效力已经及于孳息,但清偿义务人因不知抵押财产被扣押的情况而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的,仍产生清偿的效力,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即不得对抗清偿义务人。
二、关于抵押物孳息与质权冲突之处理
在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的时间自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或扣押之日起开始。即在2012年4月18日江苏高院查封案涉九处房产时,抵押权效力已及于法定孳息,虽江苏高院在2013年8月12日才通知天津远东百货暂停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租金,但该通知仅系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而民生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在法院查封之后,因此民生银行对案涉租金享有的优先权劣后于国联公司对案涉租金享有的优先权。
三、关于抵押物孳息收取的实务建议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为了迅速推进抵押物的处置程序,对于租金的提取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一方面担心存在的租赁合同的情形将影响抵押物的拍卖,而另一方面又允许占用人继续使用抵押物。而在实际的租赁过程中,甚至还存在多重转租的情形,在法院未明确告知占用人停止支付租金或指定租金支付账号的情形下,实际占用人往往直接将占用费或租金支付给转租人,这样不仅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造成债务人逃避债务。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抵押权人应积极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物租金的提取。如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则对于后续应付租金应由抵押权人收取,而如涉及虚假租赁的情形,则实际占用人亦应将占用费支付给抵押权人。
❖
作者 | 高晓芳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往期推荐
法规汇编:【原力整理】2020年互联网重点领域及行业法规政策盘点
学习笔记:【原力笔记】民法典学习笔记——从引入“区分原则”裁判看最高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思路
学习笔记:【原力笔记】关于近期热门话题“非法代孕”、“非婚生子”相关法律问题的学习笔记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后疫情时代劳动用工管理的适用指南(上)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析争议公章的效力问题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关于“直播带货”的监管政策梳理及典型案例分析
法评推荐:【原力整理】竞业限制纠纷相关案例检索报告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直播带货”的那些事儿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权人抵押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司法处理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部分购房者的权利保护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中关于企业定性的分析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析诉前及诉讼保全中的解除保全及保全物置换制度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在当前公安防疫工作中的理解与适用
👇更多原创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律原力」微信公众号👇

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