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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法评】租房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起草指南

【原力法评】租房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起草指南 法律原力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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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拟根据《民法典》关于租房合同中优先承租权的修改亮点,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的起草进行简要的提示与分析。




本文系法律原力团队原创

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本文拟根据《民法典》关于租房合同中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条款,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的起草进行简要的提示与分析。





条款示范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转让该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前【 十五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但第三人为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或甲方近亲属的除外。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拍卖该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提前五日(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若甲方未尽前述通知义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妨害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承担【 (按月租金的____%计算) 】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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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提示




本条系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但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需满足下列条件:
1、出租人欲转让该房屋的所有权;
2、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向出租人明确表示购买;
3、承租人仅在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若出租人并无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而承租人仍未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向出租人明确表示其欲行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承租人不得再要求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购买该房屋,亦不得要求出租人向其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前述“同等条件”主要指的则是房屋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若出租人给予第三人的部分条件无法以具体的价格加以估算,则其转让条件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加以确定。
此外,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房屋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而,若出租人向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或其近亲属转让该房屋所有权的,承租人无法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二十八条及《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若出租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则应向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前述条文并未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具体期限,亦未规定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标准,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在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条款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限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通知期限可大于或等于十五日,而承担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可通过租房合同约定的月租金的一定比例加以确定。同时,为免纷争,尽管前述条文并未要求甲方需以书面形式履行其通知义务,仍建议当事人应在租房合同中明确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以便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留存相应的书面凭证。
再次,若出租人欲在租赁期限内拍卖该房屋所有权,同样应当向承租人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以便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租人在此情况下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限应为拍卖五日前,而承租人则通过参加拍卖的方式形式其优先购买权,若未参加拍卖则视为承租人自愿放弃该项权利。
最后,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复函,可视承租人所承租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该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而定。若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该房屋的其他部分系可分的,且使用功能相对独立,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若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系不可分的,且使用功能整体性较为明显,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 | 吴雅赟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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