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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互联网大厂A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为例,其对员工的竞业限制有如下规定:
1、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在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且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前提下,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如未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
2、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标准为,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乙方最后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3、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
4、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资源部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离职之后,对于原公司具有就业报告义务,同时,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金金额远高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同时主张二者。
典型案例
唐某系A公司员工,离职后公司向其发送《竞业限制通知书》,明确了竞业限制期限。按照上述唐某如未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若唐某隐瞒其就业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就业情况则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支付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其后,唐某未按照约定报备其就业情况,A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原告要求其反馈就业情况,唐某仅接通以在开车为由拒绝反馈,其余电话均不予接听。同时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视频录像,录像显示出入A公司列明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竞争对手之办公场所,且拥有该办公楼进出的门禁权限。
本案法院基于唐某上述事实判决唐某向A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149,899.3元,向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439,033.28元。
在本案中,唐某既未履行就业报告义务,又有实质性的竞业禁止行为,因此法院判令其返还收到的竞业限制金并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在笔者查询的案例中,基本上对于就业报告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还是分开看待。对于仅仅违反就业报告义务而言,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法院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动者离职后未履行就业报告义务,就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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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芮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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