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浅析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期与质量保证期

浅析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期与质量保证期 法律原力
2022-09-02
0



本文法律原力团队原创

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质量异议期,即质量检验期限,所解决的是标的物在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问题,一般与标的物使用寿命无关。质量保证期,即出卖人向买受人承诺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或使用性能的期限,也即该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寿命。这两种期限存在本质区别,本文拟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对质量异议期和质量保证期进行辨析,并就这两种期限的适用予以简要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质量异议期与质量保证期的联系与区别


     1.质量异议期与质量保证期的联系: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质量异议期,依当事人约定(若约定的质量异议期过短导致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若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则为买受人收到货物之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一段合理期限,该期限不能超过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但是,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作了约定,就应当认为这构成了当事人对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的约定,这时就不适用“2年”法定期限的规定。


     2.质量异议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质量异议期内买受人可以针对货物的任何情况提出异议,包括货物的数量、种类、规格、品质,甚至可以针对货物的颜色、形状、包装等,无论这些方面是否与质量相关,只要其与合同约定不符即可。而在质量保证期内,买受人只能针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诸如数量、包装等与货物品质无关的情况不受质量保证期的保证。

    (2)责任性质不同。质量异议期是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期限。货物不符合同约定是一种典型的违约情形,如果质量异议期内买受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则买受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期内买受人的请求权基础则是出卖人履行质量保证的合同责任。

    (3)期限长短不同。质量异议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取决于当事人合意,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才适用合理期限或者2年的法律规定,而且无论约定还是法定,该期限一般与货物本身的性质没有必然关联。而质量保证期一般由货物本身的性质决定,不同的货物质量保证期有很大差异。例如,机器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一般比较长,而食品、化妆品等容易变质的货物则保质期必然较短。原则上,质量保证期应较质量异议期更长。在合同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的情形, 应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理解为最长合理期限,而不能直接将质量保证期认定为质量异议期。

    (4)期限性质不同。质量异议期是除斥期间,如果买受人在该期间没有提出主张则丧失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且该期间不得延长、中断和中止。而质量保证期不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它只是出卖人承诺的货物质量担保期限,在该期限之内担保货物不出现质量问题,该期限与当事人是否丧失实体权利没有直接联系。


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终38号,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 基本案情

自2010年底,盐湖海纳公司与远方电缆公司陆续签订数十份电缆采购合同,盐湖海纳公司先后从远方电缆公司购买各种型号的电缆设备用于厂区项目建设及生产。2011年3月10日,盐湖海纳公司与远方电缆公司签订《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20万吨电石装置冶炼系统新增电缆采购合同》,第2.20款“质量保修期是指从双方签订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第2.21款“设备保质期是指卖方对其提供的设备质量在设备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内的保证与承诺的期限,该期限从设备质量保修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至设备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届满止”,第9.1.2款“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立即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三日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到现场,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若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两日内没有答复,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设备到达现场六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第9.1.4款“卖方对上述买方提供的更换、修理、索赔有异议,卖方应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自费派员到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2013年10月1日、2014年1月13日、4月9日,盐湖海纳公司与远方电缆公司分别签订《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东区保安电电缆采购合同》《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大电石项目电缆及附件、氢氧化镁200单元风机电缆采购合同》《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乙炔预破项目电缆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与2011年3月10日合同一致)。2016年1月21日,远方电缆公司向盐湖海纳公司送达《企业询证函》,询证截止2015年12月31日盐湖海纳公司欠付远方电缆公司货款47119799.36元。此函中盐湖海纳公司加盖公司财务印章,表示认可。2016年7月22日,盐湖海纳公司向远方电缆公司出具《还款承诺》,盐湖海纳公司承诺于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12月向远方电缆公司支付欠付货款47119799.36元。其中第五条承诺“在盐湖海纳公司履行完本次承诺后双方就此事了结,再无任何纠葛”。2017年7月19日,盐湖海纳公司向远方电缆公司出具《还款承诺》,盐湖海纳公司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向远方电缆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6974868.86元。后盐湖海纳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远方电缆公司对其售卖给盐湖海纳公司价值21541660.76元的电缆线作退货处理并与拖欠货款抵销,并请求判令远方电缆公司承担违约金2154166元。


2.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1)关于本案质量异议期的认定。法律规定质量异议期的目的在于敦促买受人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以便出卖人尽早采取救济措施解决质量问题,防止时日久远证据灭失,纠纷持续,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中,盐湖海纳公司与远方电缆公司签订多份电缆采购合同,其对部分电缆质量提出异议,但不能明确这部分电缆的型号以及属于哪一份或哪几份合同的标的物。根据盐湖海纳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几份电缆采购合同的内容可知,其内容基本一致,均在合同设置“第九条质量与检验”条款,对货物的质量检验和相应责任进行了约定,双方在电缆采购合同上约定了检验期,即设备达到现场后的六个月内。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首先应当适用六个月的检验期,而非盐湖海纳公司主张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内,盐湖海纳公司应当尽快开箱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若超过六个月仍不开箱,相应的后果由买方盐湖海纳公司承担。此处的“后果”应当理解为,盐湖海纳公司怠于检验,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且本案中盐湖海纳公司主张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存在胶皮粘连、开裂、铜芯直径不够、电缆线长度不够、跳码等问题,这些都属于开箱便能检验出的外观质量瑕疵,并非难以发现的隐藏性质量缺陷,只要盐湖海纳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开箱检验便能发现。但至本案一审起诉前,距盐湖海纳公司接收最后一批电缆已近四年,其均未就电缆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远方电缆公司向其询证货款金额以及其于2016年7月、2017年7月出具《还款承诺》时,盐湖海纳公司均未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此后还主动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应当视为其认可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质量保证责任的问题。盐湖海纳公司认为根据电缆采购合同的约定,即使其在检验时未发现问题,远方电缆公司仍应当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退货。对此,法院认为,检验期是买受人用以检验所受领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时通知出卖人的期限。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检验期是为了确定合同标的物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瑕疵,质量保证期则是为了确保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对于买受人正常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因标的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不能达到使用性能要求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本案中,盐湖海纳公司与远方电缆公司签订的电缆采购合同第11.2款约定:“设备质量保证期自保修期届满之日计算,至设备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届满之日止。卖方保证其所供应的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或质量瑕疵而导致的安全隐患;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否则买方有权予以索赔。”如前文所述,盐湖海纳公司未在检验期内提出异议,则视为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电缆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而盐湖海纳公司未能提交诉争的价值21541660.76元的电缆对应的数量、型号等具体信息以及其接收电缆后如何保存和使用的证据,且从盐湖海纳公司主张远方电缆公司交付的电缆存在的问题表现来看,都属于开箱便能检验出的外观质量瑕疵,而非使用中产生的非正常质量减损,即盐湖海纳公司不能证明其是在依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确保养诉争电缆的情况下,发现电缆存在质量瑕疵影响使用性能,故本案不适用质量保证期的瑕疵担保责任。


3. 法律评析

通过以上裁判文书可以看到,若合同中同时约定质量异议期和质量保证期,且两种期限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厘清质量异议期和质量保证期的关系。质量异议期是买受人用以检验所受领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时通知出卖人的期限;而质量保证期则是为了确保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超过了质量异议期,仅仅是视为标的物在交付时不存在瑕疵,并不妨碍买受人针对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在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出卖人履行承诺。但是,如果该质量问题属于交付时就能检验出的外观质量瑕疵,而非使用中产生的非正常质量减损,则只能适用质量异议期,而不适用质量保证期。 




作者 | 乌宏剑

编辑 | 陈   瑾




往期推荐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通过股东决议进行竞业限制是否能够约束所有股东?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析合伙投资项目的清算相关问题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析商品房预约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认定问题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互联网企业与员工竞业限制关系纠纷小探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析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法律要点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析“投诉”“商业测评”行为等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

疫情指南:【原力法评】后疫情时代劳动用工管理的适用指南(下)

疫情指南:【原力法评】后疫情时代劳动用工管理的适用指南(上)

法规汇编:【原力整理】2020年互联网重点领域及行业法规政策盘点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关于“直播带货”的监管政策梳理及典型案例分析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区别

法评推荐:【原力整理】竞业限制纠纷相关案例检索报告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直播带货”的那些事儿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权人抵押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司法处理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部分购房者的权利保护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中关于企业定性的分析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析诉前及诉讼保全中的解除保全及保全物置换制度

法评推荐:【原力法评】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在当前公安防疫工作中的理解与适用


👇更多原创内容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律原力」微信公众号👇



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法律原力
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内容 102
粉丝 0
法律原力 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总阅读56
粉丝0
内容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