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止时间:12月31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院校类实验室应在本学科或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为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能为深圳市的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扩散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单位近2年(2016年元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下同)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近2年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确认的研发费用在4000万元以上。
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明确、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已有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须由在我市单位全职工作的深圳市杰出人才(人才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担任实验室主任。
截止时间:8月30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明确、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已有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已有市重点实验室请参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网科技服务专栏”。
有高水平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技术带头人和规模适度、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于2人。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生、短聘成员等流动人员不少于10人。
固定科研人员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已有的其他科技创新载体组成人员交叉重复。
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者不得列为实验室人员。
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实验室成员近2年(2016年元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下同)被SCI、EI、ISTP、ISR等收录的论文及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合计不少于20项,其中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0项。
院校类实验室应在本学科或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实验室成员近2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归属于依托单位的立项总金额在700万元以上,同等或更高水平的海外项目可纳入统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为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能为深圳市的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扩散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单位近2年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近2年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确认的研发费用在4000万元以上。
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企业类申报单位每年度可申报1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高校或科研机构,每年度最多可申报5项。
截止时间:8月30日
主要流程包括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认定;资助方式执行后补助经费支持,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最高300万元。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资助,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所属领域整体研发实力和地位应达国内先进、深圳领先水平。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已承担市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依托单位原则上不予重叠认定。已列入异常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提供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2017年元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下同)每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
企业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申请组建的市工程技术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3人)。
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同时隶属于其他省部级以及市级科技创新载体。
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者不得列为工程技术中心人员。
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市工程技术中心相应的现值不低于400万元)。
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该计划属于竞争类计划。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协同创新专项、人才和载体专项、企业创新专项、重大科技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等。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同一项目”是指经我委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截止时间:9月12日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5.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6.文化技术服务;
7.中医药医疗服务。
(三)企业正常经营,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企业可提供有关国际组织认证。
截止时间:8月29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属于纳入本区商业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3.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增长率在15%以上。
1.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2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15%,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5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
截止时间:8月29日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
(二)参加宝安区年度计划内其他展会;
(三)参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补贴标准展会。
(一)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
(二)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宝博会、智博会除外)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单个展会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三)对参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补贴标准展会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四)本补贴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截止时间:8月29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技术中心所在地在宝安区;
4.内设技术中心被认定为2018年度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对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对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截止时间:8月29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广东省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3A-5A级物流企业;
4.截至申报日,企业获得认定称号不足两年。
1.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同时获得A级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多个认定或认定等级升级时,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市级时间:截止至8月31日
区级时间:截止至8月16日
市级:首次认定5万元,重新认定3万元
区级:10万元(包含首次认定和重复认定)
南山区2018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截止时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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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时间:截止至8月30日
最高扶持2亿元
时间:截止至8月23日
首次认定5万元,重新认定3万元
坪山区2018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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